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相關部門,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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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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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信息化項目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州級信息化項目的管理,保障項目實施符合全州數字政府總體架構要求,規范項目審核及實施程序,保證實施質量,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重復建設,強化績效管理,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和工作要求,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州級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所有使用州級財政性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州級政府投資工程中涉及的信息化項目。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是指業務管理及服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庫及目錄體系、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標準化體系和支撐體系、網絡和數據中心等的建設(含新建、升級、擴容)、運維以及圍繞該事項提供的信息技術專業服務(含課題研究、咨詢設計、監理、測評、托管服務、數據服務等)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州級政府投資工程中涉及的信息化項目是指信息化軟件系統與硬件設備(網絡設備、服務器設備等)、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等。日常辦公使用的個人電腦及所需的軟件、照相機、打印機、復印機、掃描儀、投影儀、移動存儲設備、耗材,專業領域設備的采購以及土建、裝修工程等,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實施單位,是指電子政務項目的建設單位、州級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申報,組織項目的設計、建設、驗收和運維等。
第四條 州數字化發展局是州級信息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承擔信息化項目審核工作,審批財政出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組織開展項目測試、驗收管理、使用移交等工作。
州財政局是州級項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年度項目預算總額控制、資金撥付、政府采購監管并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等工作。
州審計局是審計監督部門,負責依法將實施單位涉及的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效益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納入審計監督內容,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反饋審計結果。
州黨委機要保密局負責對州級涉密項目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對項目中的密碼應用、管理相關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州國資委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自治州州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信息化建設、信息化項目的備案工作。
第五條?項目實施應遵循統籌規劃、需求導向、標準統一、資源共享、務實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六條?項目實施應以政務信息資源開發、整合和利用為主線,以州級統一的電子政務外網、政務云、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等公共基礎設施為依托,以提高應用水平和項目績效為重點,充分發揮電子政務對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方便群眾辦事、提升治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條?項目實施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進行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
第八條?涉密項目的管理除本辦法要求外,還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實施單位應根據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規定,向州數字化發展局申報本年度建設和服務類項目,填報《巴州信息化項目申報表》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
州數字化發展局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建設和服務類項目評審會,組織專家以書面材料審查和現場質詢答辯的形式對實施單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并引入軟件造價等第三方專業評估,輔助專家科學合理地開展評審工作。
州數字化發展局根據專家評審情況形成審核意見報州政府。經州政府同意后下達建設和服務類項目實施計劃。
第十條?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每年三季度,向州數字化發展局申報下一年度運維類項目。
州數字化發展局組織專家對運維類項目進行評審,形成審核意見報州政府。經州政府同意后,由州財政局納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對于已落實財政預算的運維類項目,州數字化發展局集中下達運維類項目實施計劃。
第十一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充分考慮項目必要性、合規性、應用性、效益性、預算合理性等重點內容,明確項目類型、項目性質、建設內容、建設周期、運行網絡、部署地點、績效目標、安全管控、密碼應用、公共基礎設施復用等內容。
第十二條?對于軟件開發部分估算金額5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類項目,實施單位應在申報前加強前期調研,做好軟課題研究,對項目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后,方可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信息資源目錄、信息資源共享清單和需求清單是審核相關項目的必備條件。信息資源共享的完整性、時效性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預編制信息資源目錄,制定信息資源共享清單和需求清單,明確共享類型,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凡屬國家、自治區統籌安排并全額撥付資金的項目,應在項目實施前將相關情況報送州數字化發展局。
第三章 ?項目實施及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未列入實施計劃的項目,不予審批、不予安排資金,不得開工建設。任何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未批先建。緊急、特殊情況下,需在當年新增建設并安排資金的計劃外項目,須按有關規定,報州政府批準所需資金。
第十六條?實施計劃下達后的一個月內,實施單位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進度計劃并啟動實施,同時將項目實施方案和進度計劃報送州數字化發展局、州財政局。實施方案內容應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相一致,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七條?實施內容中含有硬件設備采購的項目,實施單位需到本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審核。
第十八條?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項目采購。實施單位應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州數字化發展局,不得擅自變更采購需求及合同內容。
第十九條?實施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項目監理制,總投資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實行項目監理制;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鼓勵實施單位實行項目監理制。
第二十條?實施單位應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在每季度末,向州數字化發展局報送項目實施進度報告和架構治理要求自查報告。州數字化發展局會同州財政局、州審計局等相關部門,加大對有關項目的指導督促力度。
第二十一條?實施單位不能按期完成項目實施或因特殊原因中止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應及時向州數字化發展局、州財政局報送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對于下達實施計劃后四個月內未簽訂合同的項目,原則上終止項目實施,收回項目資金,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施目標、實施內容、資金預算等方面確需變更的,實施單位應向州數字化發展局、州財政局提交變更申請,州數字化發展局負責審核項目變更可行性,州財政局負責審核因項目變更導致的項目資金調整可行性,經州數字化發展局和州財政局一致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項目實施。
第二十三條?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招投標、政府采購、財政投資評審、工程監理、合同管理以及涉密工程管理等制度。招標采購涉密信息系統的,還應當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度,明確項目的分管領導、責任人,分管領導應對項目的采購、實施、質量管理、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等負總責。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相關法律法規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強化網絡安全防護措施,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項目的運行和維護實行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制。實施單位應將在合同約定的免費維保期外,保障項目軟件系統、硬件設備正常運行的項目作為運維項目,并建立完善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對于項目實施單位不具備運行維護能力的項目,應當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作用或者外包,減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維。
第四章 ?項目驗收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凡屬本辦法管理的項目必須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類項目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以延長試運行期等方式變相投入使用,實施單位不得申報相關升級、擴容和運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并探索應用電子檔案。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項目驗收前,實施單位應向州數字化發展局提交驗收申請,填報項目驗收申請表,并附項目驗收準備材料,經州數字化發展局審核同意后方可組織開展驗收。
第二十七條?通用類成熟軟硬件產品采購項目的驗收應在上線試運行不少于一個月后進行,軟件開發項目的驗收應在上線試運行不少于三個月后進行。試運行至完成項目驗收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實施單位應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項目驗收時,項目有關各方必須提供真實完整的驗收文檔及相關材料。項目實施單位須嚴格按照州數字化發展局批復的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項目目標和內容不變,總投資有結余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結余資金退回。項目的資金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項目驗收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實施單位應向州數字化發展局報送驗收報告。
第三十條?實施單位應根據自治州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并向州數字化發展局、州財政局報送項目績效自評表及自評報告。
第三十一條?實施單位應在項目通過驗收一年后的一個月內,對項目總體完成情況做項目評價,并報州數字化發展局。
第三十二條?州級政府投資工程中涉及的信息化項目的決策、采購和資金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各縣市建設的信息化項目應符合數字政府州域統籌一體化建設總體要求,項目相關情況應及時報送州數字化發展局。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州數字化發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