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1、本辦法所稱州級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所有使用州級財政性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州級政府投資工程中涉及的信息化項目。
2、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是指業務管理及服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庫及目錄體系、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標準化體系和支撐體系、網絡和數據中心等的建設(含新建、升級、擴容)、運維以及圍繞該事項提供的信息技術專業服務(含課題研究、咨詢設計、監理、測評、托管服務、數據服務等)的項目。
3、本辦法所稱州級政府投資工程中涉及的信息化項目是指信息化軟件系統與硬件設備(網絡設備、服務器設備等)、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等,同時應用系統必須進行安可適配。
4、日常辦公使用的個人電腦及所需的軟件、照相機、打印機、復印機、掃描儀、投影儀、移動存儲設備、耗材,專業領域設備的采購以及土建、裝修工程等,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項目。
5、本辦法所稱實施單位,是指電子政務項目的建設單位、州級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申報,組織項目的設計、建設、驗收和運維等。
二、相關單位職責
1、州數字化發展局是州級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承擔按照規定權限審核信息化項目工作,審批財政出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組織開展項目測試、驗收管理、使用移交等工作。
2、州財政局是州級項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年度項目預算總額控制、資金撥付、政府采購監管并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等工作。
3、州審計局是審計監督部門,負責依法將實施單位涉及的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效益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納入審計監督內容,并及時將審計結果反饋給相關主管部門。
4、州黨委機要保密局負責對州級涉密項目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對項目中的密碼應用、管理相關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5、州國資委是監督州屬企業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部門,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信息化建設、信息化項目的備案工作。
三、項目申報
一是實施單位應根據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規定,向州數字化發展局申報本年度建設和服務類項目,填報《巴州信息化項目申報表》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充分考慮項目必要性、合規性、應用性、效益性、預算合理性等重點內容,明確項目類型、項目性質、建設內容、建設周期、運行網絡、部署地點、績效目標、安全管控、密碼應用、公共基礎設施復用等內容。對于軟件開發部分估算金額5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類項目,實施單位應在申報前加強前期調研,做好軟課題研究,對項目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后,方可進行申報。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預編制信息資源目錄,制定信息資源共享清單和需求清單,明確共享類型,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
凡屬國家、自治區統籌安排并全額撥付資金的項目,應在項目實施前將相關情況報送州數字化發展局。
二是州數字化發展局將堅持“先評估、后審批”原則,委托專業咨詢機構適時開展建設和服務類項目咨詢評估工作,并引入軟件造價等第三方專業評估,輔助專家科學合理地開展評審工作。州數字化發展局根據咨詢評估報告情況形成審核意見報州政府。經州政府同意后下達建設和服務類項目實施計劃。
三是項目單位在巴州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上填報項目信息并進行申報。
四是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每年三季度,向州數字化發展局申報下一年度運維類項目。
五是州數字化發展局組織專家對運維類項目進行評審,形成審核意見報州政府。經州政府同意后,由州財政局納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對于已落實財政預算的運維類項目,州數字化發展局集中下達運維類項目實施計劃。
四、項目實施及運行管理
一是未列入實施計劃的項目,不予審批、不予安排資金,不得開工建設。任何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未批先建。緊急、特殊情況下,需在當年新增建設并安排資金的計劃外項目,須按有關規定,報州政府批準所需資金。實施內容中含有硬件設備采購的項目,實施單位需到本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審核。
二是實施計劃下達后的一個月內,實施單位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進度計劃并啟動實施,同時將項目實施方案和進度計劃報送州數字化發展局、州財政局。實施方案內容應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相一致,不得擅自變更。實施單位應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州數字化發展局,不得擅自變更采購需求及合同內容。
三是實施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項目監理制,總投資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實行項目監理制;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鼓勵實施單位實行項目監理制。
四是實施單位應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在每季度末,向州數字化發展局報送項目實施進度報告和架構治理要求自查報告。州數字化發展局會同州財政局、州審計局等相關部門,加大對有關項目的指導督促力度。
五是實施單位不能按期完成項目實施或因特殊原因中止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應及時向州數字化發展局、州財政局報送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對于下達實施計劃后四個月內未簽訂合同的項目,原則上終止項目實施,收回項目資金,并予以通報。
六是項目實施目標、實施內容、資金預算等方面確需變更的,實施單位應向州數字化發展局、州財政局提交變更申請,州數字化發展局負責審核項目變更可行性,州財政局負責審核因項目變更導致的項目資金調整可行性,經州數字化發展局和州財政局一致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項目實施。
七是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招投標、政府采購、財政投資評審、工程監理、合同管理以及涉密工程管理等制度。招標采購涉密信息系統的,還應當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度,明確項目的分管領導、責任人,分管領導應對項目的采購、實施、質量管理、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等負總責。
八是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相關法律法規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強化網絡安全防護措施,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項目的運行和維護實行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制。
五、項目驗收及績效評價
一是凡屬本辦法管理的項目必須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類項目不得投入使用,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通用類成熟軟硬件產品采購項目的驗收應在上線試運行不少于一個月后進行,軟件開發項目的驗收應在上線試運行不少于三個月后進行。試運行至完成項目驗收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二是項目驗收前,實施單位應向州數字化發展局提交驗收申請,經州數字化發展局審核同意后方可組織開展驗收。
三是實施單位應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項目實施單位須嚴格按照州數字化發展局批復的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項目目標和內容不變,總投資有結余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結余資金退回。
四是項目驗收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實施單位應向州數字化發展局、州財政局報送驗收報告。實施單位應在項目通過驗收一年后的一個月內,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置績效目標,向州數字化發展局報送項目績效自評報告。
五是實施單位應根據《巴州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操作規程》做好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并向州數字化發展局、州財政局報送財政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州財政局組織開展績效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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