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園區(開發區)管委會:
《自治州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工作規則》已經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20日
自治州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強化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制約和監督,充分發揮自治州人民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作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規定,結合巴州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自治州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監督員)是指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工商聯代表、新聞媒體工作者等人士中聘請的兼職協助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員的選聘解聘、日常管理、工作開展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州司法行政部門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員的相關工作,主要內容有:
(一)組織行政執法監督員參加有關會議和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二)了解、核實和反映行政執法監督員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三)向行政執法監督員推薦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通報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工作情況。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聘期每屆3年,可以連續聘任。續聘的,按本規則第五條的規定辦理。聘期屆滿未獲續聘的,自然解聘。由州司法行政部門收回行政執法監督聘書及證件。
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行政執法監督員履行職責情況,對行政執法監督員進行動態調整、增補選聘。具體工作由州司法行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備相應的法律、政策知識和能力,熟悉相關行政執法領域業務;
(三)熱心支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能客觀公正、積極地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四)年滿十八周歲、原則上不超過六十五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五)無嚴重失信記錄;
(六)無刑事處罰或者其他處分的。
第六條 選聘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推薦:州司法行政部門向有關單位提出擬聘請人員的意向性意見,由有關單位提出推薦人選;
(二)審查:對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建議人選;
(三)公示:建議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日;
(四)聘任:公示無異議的由州人民政府頒發聘書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證。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接受聘任后,在州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問題進行研討,提出意見建議;
(二)接受行政執法機關邀請,參加行政執法現場觀摩、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行政執法聽證會、論證會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調研等活動;
(三)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出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參加州人民政府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五)受州人民政府及州司法行政部門委托,專題調查行政執法活動中的相關問題,參與重大行政案件的調查、研究;
(六)反映群眾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針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行政執法領域向州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監督動議;
(七)承擔州人民政府及州司法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任務。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詢問、調查或查閱行政執法相關文件資料;
(二)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對發現的違法或者明顯不當行政執法行為可以提出糾正意見,并及時報告州司法行政部門,由州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三)了解行政執法有關問題的辦理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應邀參加會議,參加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
(五)根據工作安排,書面評價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六)其他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相關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不得以權謀私或妨礙行政執法行為,不得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三)學習掌握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關法律和業務知識;
(四)反饋違法行政問題必須實事求是,公正客觀;
(五)不得以行政執法監督員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社會活動,不得從事有損于行政執法監督員形象的活動。不得在個人名片和公開出版物上使用“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表述;
(六)不得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私自接受有關單位或者當事人財物;
(七)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八)嚴格按照規定使用特邀行政執法監督聘書及證件,不得轉借或另作他用;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行政執法監督聘書及證件: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的,或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拘留以上處罰的;
(二)無正當理由一年內拒不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或不履行行政執法監督員職責的;
(三)違法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或者利用行政執法監督權謀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行政執法監督員的;
(五)行政執法監督員在聘期內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行政執法監督員的。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在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表明身份,依法監督。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支持、配合行政執法監督員開展工作,為其履行職責提供方便,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完成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后,應當在15日內將行政執法監督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意見建議等形成書面報告,經州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轉送相關行政執法單位。
相關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后15日內將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問題整改情況報送至州司法行政部門,州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將相關情況反饋給行政執法監督員。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以外就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提出的意見建議,由州司法行政部門統一收集并向有關行政執法單位反饋。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論證,對確實存在問題的,相關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立即糾正;不能立即糾正的,應當說明情況,明確整改期限。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所承辦的行政執法監督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
(二)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情形的。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監督員違法實施監督的情況,可以向州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相關工作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州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本規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