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21日
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落實自治區、自治州黨委、政府部署要求,強化各縣(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新、注重實效,堅持統籌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年度考核與日??己讼嘟Y合、提醒敦促與整改落實相結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縣(市)人民政府。
對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履職考核,由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州食安委”)委托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州食安辦”)另行組織實施,考核結果納入自治州績效考評。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自治州食安委統一領導。自治州食安辦受自治州食安委委托,會同自治州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對各縣(市)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置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件)。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設置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自治州食安辦組織自治州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每年4月15日前制定并發布本年度評議考核重點指標,8月15日前制定并發布本年度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七條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自治州食安辦及自治州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采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縣(市)人民政府年度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己私Y果??己四甓葍裙ぷ髦芷诓蛔惆肽甑碾A段性工作或專項行動等,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價。對貫穿全年的工作,提醒敦促、責令整改的事項作為日??己私Y果的重要參考,賦分權重原則上不低于該項考核指標總分值的20%。自治州食安辦及自治州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日??己私Y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二)年終督促。對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的重大事項,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確定的重要事項,跨部門重大違法案件查處、重大風險隱患處置,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等情況,由自治州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商自治州食安辦或自治州食安辦確定抽查地區,組成工作組開展實地督促。必要時商請有關單位開展督查。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自治州食安辦及自治州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對各縣(市)人民政府開展食品安全群眾滿意度測評、抽檢監測等,綜合相關情況形成各縣(市)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四)自查自評。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對自評和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五)年終評審。自治州食安辦及自治州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各縣(市)人民政府自評情況以及日常掌握情況,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年終評審意見,對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六)綜合評議。自治州食安辦匯總各縣(市)人民政府日??己私Y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年終評審意見,商請自治州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自治州食安委。
(七)結果通報。評議考核結果經自治州食安委審定后,通報各縣(市)人民政府,抄送各縣(市)黨委和自治州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
第八條 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不超過5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評議考核細則中明確??己私Y果分A、B、C、D四個等級。其中,得分排在前3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終考核結果中予以加分:
(一)在落實黨政同責(包括隊伍建設、投入保障等)方面形成示范性經驗做法的;
(二)在監管工作創新方面形成示范性經驗做法的;
(三)在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方面形成示范性經驗做法的;
(四)在推進社會共治方面形成示范性經驗做法的;
(五)在重大活動保障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
(六)其他應加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終考核結果中視情減分:
(一)被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單位通過會議、文件等方式提醒敦促、責令整改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符合《自治州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非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按規定及時有效處置,造成一定范圍不良影響但尚未構成降級或否決情形的;
(三)未完成上年度評議考核通報問題整改的;
(四)其他應減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一)本行政區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推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或安全員配備覆蓋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三)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對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單位通過會議、文件等形式提醒敦促、責令整改事項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現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八)各縣(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九)其他應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符合《自治州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符合《自治州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
(三)各縣(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符合《自治州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自治州食安委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抄送自治州食安辦。
自治州食安辦根據職責,向自治州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通報各縣(市)人民政府有關整改情況。自治州食安辦及自治州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應督促各縣(市)人民政府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評議考核排名靠后的縣(市)加強指導。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食安委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提升較大;
(三)基礎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
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自治州食安辦及時對各縣(市)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并通報自治州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
第十三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考核排名連續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自治州食安委委托自治州食安辦會同相關單位約談被考核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自治州領導同志約談被考核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被約談的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各縣(市)人民政府有評議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等情形的,由自治州食安辦會同相關單位視情約談該地食安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對在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州食安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州食安委《關于印發<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巴食安委〔2019〕5號)同時廢止。
附件:考核內容要點
附件
考核內容要點
序號 |
考核內容 |
考核要點 |
分值 |
1 |
食品安全基礎工作 |
組織領導、制度機制建設、責任體系建設、能力建設、隊伍建設等。 |
100分 |
2 |
食品安全年度重點工作 |
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風險管理、打擊違法犯罪、落實生產經營主體責任、產業發展、社會共治等。 |
|
3 |
食品安全狀況 |
食品安全群眾滿意度、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抽檢監測合格率等。 |
|
4 |
即時性工作 |
年度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部署,按照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求新增的重點專項工作(如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開展重大專項整治等)完成情況,以及自治州食安委安排的新增專項工作。 |
≤15分 |
5 |
加分項 |
以第八條所列情形為準。 |
≤5分 |
6 |
減分項 |
以第八條所列情形為準。 |
視情 |
有關說明:
1.具體評議考核指標及分值,根據年度重點工作進行調整,由自治州食安辦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
2.即時性工作由自治州食安辦根據工作有無及難易程度情況,確定具體分值,在當年考核評議細則中明確(自治州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擬納入即時性工作評議考核事項,報自治州食安辦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