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全面推行河湖長制領導小組,第二師鐵門關市全面推行河湖長制領導小組:
《自治州河湖長巡查制度》已經自治州全面推行河湖長制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全面推行河(湖)長制領導小組辦公室
(巴州水利局代章)
2021年5月6日
自治州河湖長巡查制度
為有效落實各級河(湖)長、各責任單位職責,規范和明確各級河(湖)長工作及要求,根據《自治區河湖長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巴州境內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巡查。
第二條 河(湖)長是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投訴舉報的問題負總責。
第三條 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實行屬地管理負責制,由各級河長負責監督指導,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轄區內河道、湖泊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各類污染河湖水質、破壞水環境和侵占水域岸線等違法行為,處理不了的違法行為應逐級上報。
第四條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與專項巡查相結合、現場巡查的方式,有條件的可積極運用現代手段對河湖進行動態監管。
第五條 各級河湖長巡查頻次按照自治區規定執行。即州和兵團師級河(湖)長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縣(市)級河(湖)長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鄉(鎮)和兵團團場級河(湖)長每年的3月至12月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村(社區)和兵團連隊級河(湖)長每年的3月至12月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對受人類活動影響較小、河湖問題較少的,可適當放寬至每半月不少于1次。
對于河湖管理范圍內存在采砂、旅游、養殖、建設等活動,“四亂”問題頻發入河排污對河湖水質影響較大的河湖段,縣(市)級以下河(湖)長應適當加密巡查頻次。
高山無人區河湖無需巡查,但有關河(湖)長應持續關注,一旦受到人類活動的影響,應當按規定開展河湖巡查。出山口以下、受人類活動影響很小的河湖,其最高層級的河(湖)長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其下級河湖段長巡查頻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巡查方案由各級河長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河湖長可以委托副河湖長開展河湖巡查。河湖巡查一般不得少于2人,巡查人員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應使用“河長通”APP開展巡河湖,巡河湖期間應確保安全。
第七條 河湖長巡查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河湖岸、灘、水面是否存在傾倒垃圾、渣土、工業固廢、危廢品等影響破壞水生態環境等行為;
(二)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架泵、堵壩、扒口取水等行為;
(三)河湖有無明顯污泥或垃圾淤積,河湖水體有無異味,顏色是否異常(如發黑、發黃、發白等);
(四)是否新增入河湖排污口,入河湖排污口是否履行了審批程序,是否存在明顯異常排污情況;
(五)河湖管理范圍內是否存在非法采砂,采砂管理是否規范;
(六)河湖管理范圍內是否種植或存在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桿作物等;是否存在影響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等;
(七)河道內建設項目、有關活動是否履行了審批手續,是否存在影響河湖生態環境的建設、活動;
(八)河湖堤防等防洪設施是否完好;
(九)河湖長公示牌、水源地保護標識牌、入河湖排污口標識牌等標識設施是否存在破損、老化、未及時更新等問題;
(十)河湖監管、監測,入河湖排污監測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十一)以前巡查發現的問題是否解決;
(十二)是否存在其他影響河湖水質、水環境安全的問題。
第八條 各鄉鎮要公布涉河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對河湖巡查發現的問題,以及投訴舉報電話內容,由河湖長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并明確處置時間,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反饋,重大復雜問題,河湖長應赴現場察看解決。
第九條在轄區內出現違法行為沒有及時發現或處置不力的,應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必要時可以啟動“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
第十條 州河長制辦公室要對上級督查反饋及下級巡河上報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州級責任河湖長。各級河湖長應定期不定期對下級河湖長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一條 各相關責任單位接到河(湖)長交辦的有關問題,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按照要求期限進行處理并書面答復河(湖)長,抄送州河長制辦公室。對未整改到位的追究相關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河湖長不按照規定巡查,未履職盡責的,一經發現,將按照提醒、責令整改、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問責。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施行,州河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