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巴州科技局局務會議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通知
知識產權局,局屬各科室、單位:
《巴州科技局局務會議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已經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大家,請認真貫徹執行。
巴州科技局
2018年5月25日
巴州科技局局務會議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
為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規范決策行為,完善決策機制,強化決策責任,減少決策失誤,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結合州科技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重大事項集體議事和決策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決策。重大決策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方式,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做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要求真務實,議事要講實話、真話,實事求是;決策要講質量、重效率,務實創新。
(二)依法決策。重大決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事先進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審查,堅決防止和糾正違反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行政決策行為。要堅決與黨中央及上級組織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州委、州政府權威以及全局利益。
(三)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必須實行集體議事,并以會議表決的形式體現領導集體的意志,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
第二條 重大事項集體議事與決策范圍
凡涉及重要政策、工作計劃、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有關人、財、物等重要事項的問題,應列入領導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的重大事項。
(一)根據州委、州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的重要文件、會議精神,研究決定貫徹落實意見;
(二)醞釀本單位全局性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重大工作部署和擬出臺的有關政策措施;
(三)研究制定重要文件,審議以領導集體名義上報的重要請示、報告等;
(四)研究決定本單位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群團組織建設的重大事項等;
(五)研究領導集體成員的分工、機構和干部調整方案、后備干部隊伍建設;
(六)研究決定單位有關人員的培訓、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
(七)審議規模較大的投資、工程、土地等項目,以及金額較大的財、物等問題;
(八)討論需要由領導班子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具體事項內容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同時可根據需要分別確定黨、政領導集體的議事與決策范圍。
第三條 重大事項集體議事與決策程序
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時,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準備階段
1、調查研究。決策前,由相關職能科室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
2、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重大事項進行綜合論證,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一個或多個決策方案,在擬定決策備選方案時,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過時;遺漏必需的信息;隱瞞、歪曲真實情況;違反保密紀律。
3、聽取意見。按涉及范圍進行協商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二)決策階段
1、確定議題。議題應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提出,并在相關領導集體成員之間進行協調,然后由主要負責人決定是否上會。如果上會,則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科室準備上會材料(包括方案材料和論證材料)。確定議題不得搞臨時動議。
2、會議通知。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前1-2個工作日通知與會人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除干部人事問題和緊急事項外)。確實無法書面送達的,應用電話或其他形式通知。與會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如所討論議題的分管領導因故缺席,該議題一般不提交本次會議討論。
3、召集會議。會議由班子主要負責人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有關副職召集并主持。會議參加對象為領導集體成員。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
4、充分討論。會議先由分管領導或有關科室負責人介紹會議材料,然后安排足夠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主要負責人應在充分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觀點和態度。因故未到會領導成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討論時,堅持一把手本位表態制,會議主持人在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見。
5、逐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持贊成與反對意見的人數接近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討論。會議實行逐項表決。
6、作出決策。在集體討論決策重大事項時,如有不同意見,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必要時可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獲得到會人數2/3以上票通過為有效。對分歧意見較大、群眾反響強烈的議題,在非緊急情況下,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由會議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題調研,待統一思想認識后再復議表決,切忌草率決策。
7、形成紀要。對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可根據需要編發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審閱簽字后印發,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和上報。會議紀要須記錄每個議題的討論、表決情況及最后決定,說明形成決定的依據和理由。如會議主持人否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最后決定,須在紀要中說明理由。
8、遇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如來不及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分管領導應及時報告。
第四條 重大事項集體議事與決策后的執行
(一)凡經會議集體研究作出的決定,按照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并按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領導班子成員對會議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或按正常渠道向上級反映,但不得在言論和行動上反對或抵制集體做出的決議。
(二)重大事項不按規定要求進行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形成決定的,應立即糾正,重新議事。對個人、少數人擅自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定,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損失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班子主要責任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重大事項在實施過程中,要定期公布進行情況,完善監督機制,增強工作透明度,事后應通報結果。
(四)本局制定和執行的重大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公開。提供的信息應全面、準確、真實、及時。重大決策信息通過全局干部會議、文件、州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適當途徑予以公開。
(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及時檢查、督促會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掌握工作進展,認真解決發現的問題。要將重大問題議事與決策情況列入民主生活會議題,并將其列為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重大事項集體議事與決策要求
(一)會議要有專人記錄,寫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主持人、正式與會人員、請假人員、列席人員、記錄人員、會議討論議題,詳細記錄每個議題每位與會人員的討論、表決意見及最后決定。記錄人和會議主持人在記錄簿上簽名,討論通過有一定分歧的重大事項時,可要求與會人員簽名。
(二)參會人員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如有泄露造成影響的,要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三)所討論議題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六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本制度自正式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