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辦法》(新統字〔2021〕18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免于處罰清單如下:
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1.經立案調查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2.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初次違法且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5.統計調查對象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統計局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