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辦法》(新統字〔2021〕18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從輕處罰清單如下:
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1.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并有具體整改措施的;
2.受他人脅迫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
3.配合政府統計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統計局
2023年7月15日
發布時間: 【字體:大中小 】
開辦單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辦單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電子政務和大數據發展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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