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州國資委)各項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依法監管水平,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自治區、自治州政府有關政務工作規則的要求,結合自治州國資委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自治州國資委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的各項決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科學的發展觀,不斷創新工作方式,積極探索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新路子;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堅持實行科學管理和民主決策,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科學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推進各項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堅持黨的群眾路線,以人為本,關心群眾,提高服務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加強廉政建設,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各項要求,立黨為公,執政為民。
第三條 自治州國資委全體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按照“三定”方案賦予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全面貫徹落實自治州國資委各項工作部署,把自治州國資委建設成為團結、務實、廉潔、高效的文明機關。
第二章 責任制度
第四條 黨委書記、主任主持自治州國資委黨委、國資委全面工作,副書記、副主任協助黨委書記、主任工作。副書記、副主任、紀委書記、黨委委員、調研員、副調研員按各自分工,負責處理分管或協管的工作;受黨委書記、主任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及時向黨委書記、主任報告。
第五條 對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或自治州國資委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根據要求和需要,成立專門工作領導小組(專門委員會、聯席會議),由黨委書記、主任或分管委領導牽頭,相關委領導及科室負責人參加。工作既分工負責,又互相協作。
第六條 黨委書記、主任外出期間,按領導排名順序委托一名副書記、副主任主持工作,并指定一名委領導代管其分管工作。其他委領導外出,根據工作需要,由黨委書記、主任指定一位委領導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第七條 各科室實行科長(主任)負責制,副科長(副主任)協助、配合科長(主任)工作,做到職責明確,協調一致。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八條 自治州國資委實行黨委會議、主任辦公會議、專題工作會議等會議制度。
第九條 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其委托負責日常工作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黨委成員參加。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出席方可召開,討論干部問題和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成員出席。黨委辦公室主任及根據會議內容由會議召集人確定的有關人員可列席會議。黨委書記或其委托負責日常工作的副書記可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召開黨委擴大會議,有關人員列席。黨委會議的議事范圍是: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務院國資委,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資委,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重大決定、重要文件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重要指示、決定在自治州國資委和企業的貫徹執行;研究企業黨的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問題;研究企業群團工作、知識分子工作、統一戰線工作及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問題;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企業領導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等有關事項;研究委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配置與調整,決定委管干部的任免、調動、獎懲和培訓等重要人事事項;研究委機關黨的工作和廉政建設工作的重大問題;研究自治州國資委紀委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討論其他按規定需要黨委會議研究的事項。
黨委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召開。會議議題由黨委成員提出,黨委書記或其委托負責日常工作的副書記確定。討論干部問題和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應于會前充分溝通和醞釀。會議通知、記錄、編發紀要等會務工作由黨委辦公室負責。黨委會議決定的事項,可根據需要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黨委會議決定事項由黨委辦公室督辦。
第十條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參加。監事會主席、調研員、副調研員、機關有關科室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會議。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主任辦公會議的議事范圍是:傳達上級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自治州國資委的貫徹落實意見;研究決定自治州年度(或階段)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以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重點工作的實施方案及措施;研究貫徹落實自治州國資委黨委會議決定事項;審議決定需上報的重要請示、報告和需下發的重要文件;研究分析國有經濟和企業的經營情況,提出有效的對策措施;審議決定國有資產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經營業績、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和獎懲決定;研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進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戰略性調整的政策,研究決定企業的重大產權變動、股權轉讓和發債方案、改制、改組、合并等重大事項;研究決定企業請示自治州國資委的重要事項;審議決定委機關重要規章制度、經費安排;研究審核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討論其他按規定需要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主任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召開。會議的議題由委領導提出,由主任或其委托的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通知、記錄、編發紀要等會務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會議決定的事項,可根據需要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會議決定事項由辦公室督辦。
第十一條 專題工作會議是委領導主持召開的協調處理專門工作問題的會議,根據需要適時召開。會議組織工作由牽頭科室負責。會議紀要由牽頭科室撰寫,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十二條 各科室以自治州國資委名義召開的全州性業務工作會議,由分管委領導審核同意后報黨委書記、主任批準,同時送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自治州國資委召開的會議應本著精簡、節約、高效的原則,可以合并召開的會議盡量合并召開,并盡量縮短會議時間,精減會議人員,節約會議開支,提高會議效率。
第四章 公文處理制度
第十四條 自治州國資委公文處理嚴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本委有關規定,規范程序,提高公文質量和辦文效率。
第十五條 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全委收文辦理工作,委內各科室或個人收到的公文,包括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公文,應統一交由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簽收、登記、審核。經審核,對符合規定的公文,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應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委領導批示或者交有關科室辦理,需要兩個以上科室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科室。
第十六條 承辦科室收到交辦的公文后應當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如有異議,應及時提出意見同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商量。
第十七條 擬定的發文文稿須經科室領導審核。審核后的文稿送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核稿。對未經科室領導簽署意見的公文,辦公室(黨委辦公室)不予受理,并退回該科室。未經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核稿的公文,不得直接送委領導審簽。
第十八條 以自治州國資委黨委名義印發的上行文,由黨委書記或其委托負責日常工作的副書記簽發;以自治州國資委黨委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根據文件內容,由分管委領導簽發,其中涉及重大事項以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的,由分管副書記審核后,報黨委書記或其委托負責日常工作的副書記簽發。
以自治州國資委名義印發的上行文,由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簽發;以自治州國資委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根據文件內容,由分管委領導簽發,其中涉及重大事項以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的,由分管副主任審核后,報主任簽發。
以自治州國資委紀委名義印發的公文,由紀委書記或其委托的紀委副書記簽發,其中涉及重大事項的,報黨委書記或其委托負責日常工作的副書記簽發。
第十九條 擬制公文,凡內容涉及委內其他科室職能的,均實行會簽制。主辦科室應當主動與有關科室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科室應列出各方理由,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分管委領導協調、裁定。
第二十條 自治州國資委與其他部門聯合行文,由委領導簽發后,送其他部門會簽;其他部門與自治州國資委聯合行文,由相關科室審核,經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委領導簽發。如有不同意見,應由主辦科室與相關部門協商,并向分管委領導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文內容涉及保密事項的,有關人員應注意保密。
第五章 督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督查工作范圍包括:上級領導機關交辦事項,上級機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自治州國資委黨委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自治州國資委領導批示交辦事項;上級機關及自治州國資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其他督辦事項。
第二十三條 督查工作由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各科室分工承辦。
第二十四條 對督查工作范圍內的事項,由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報委領導審簽后列為督辦件,并及時呈送分管委領導及轉交有關處室辦理。
第二十五條 各科室接到督辦件后,應按照領導批示要求,隨時將辦理情況向責任領導報告,認真按時辦結;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要定期對督辦件辦理情況進行督查。
第二十六條 督辦事項辦理完畢,承辦科室應一事一文擬寫督辦事項辦結報告,按公文運轉程序送委領導審簽后,由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統一報送。
第六章 公務活動制度
第二十七條 除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等上級機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委領導一般不參加各縣、市政府和企業的禮節性、事務性活動。如確有需要,按從嚴掌握的原則,由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報黨委書記,主任或其委托的委領導批準。
第二十八條 委領導參加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等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和陪同上級領導外出等活動,由黨委書記、主任或其委托的委領導按照分工或實際情況進行安排。各科室接到涉及委領導參加活動的通知,應及時報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按程序統一辦理。
第二十九條 各科室領導參加所監管企業舉辦的活動,須經分管委領導批準,同時報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備案。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參加。
第七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條 實行外出報告制度。黨委書記、主任出差、出訪,應事前向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其他委領導出差, 由本人事前向黨委書記、主任報告,并將出差時間、地點及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監事會主席出差,須向分管委領導報告。各科室領導出差,須經分管委領導同意,并報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其他人員出差,須經本科室主要領導批準。
第三十一條 實行請銷假制度。副書記、副主任、紀委書記、調研員、副調研員因事請假,須經黨委書記、主任批準;各科室領導請假須經分管委領導批準,超過3天須經黨委書記、主任批準;其他人員請假須經本科室主要領導批準,超過3天須經分管委領導批準。
第三十二條 實行重大事件和緊急情況報告制度。重大事件和緊急情況包括:所監管企業發生的職工群眾集體上訪和少數人參加但影響極壞的突發性事件;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和交通事故;重大國有資產流失和侵蝕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情況;給國家財產和職工群眾生產、生活、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新聞媒體針對有關問題的曝光等重要信息。
重大事件和緊急情況發生后,接報的各科室及值班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向黨委書記、主任和分管委領導報告。報告內客應客觀準確、實事求是。主要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具體內容;事件發生的原因、發展過程和產生的后果;采取的對策措施及處理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委機關各科室、監事會工作辦公室,應參照本規則制定本部門工作規則或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