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自治州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要求,為做好我局出臺政策措施文件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現將《巴州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公平競爭審查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州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2020年5月21日
巴州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公平競爭 審查實施方案
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要求“從2016年7月起,各省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有關政策措施過程中,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新政辦明電〔2017〕135 號)進一步明確了規范政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工作要求。為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確保我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有關政策措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平競爭要求,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確保我局出臺政策措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公平競爭要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我州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落實 競爭中立原則,強化公平競爭意識,深化“放管服”改革,由直接干預轉向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為市場放出活力,為營商改出便利。
(二)立足全局,統籌兼顧。摒棄影響公平競爭的觀念和做法,清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在全區范圍內自由流動。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激發市場創造力,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拓展廣闊空間、提供強大動力。
(三)科學謀劃,推進實施。公平競爭審查是一項基礎性、全局性的改革任務,要從我局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國家利益、區域發展、體制改革等多種需要,實時開展新增文件審查,盡快落實存量文件的清理,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四)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堅持自我審查和專門機構指導監督相結合,通過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加大宣傳和信息公開力度,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三、審查內容和工作規范
(一)審查內容
1.審查對象。我局制定和起草的包括但不限于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下列政策措施,均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1)我局負責起草的自治州人民政府規章草案;
(2)以我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3)我局和市場主體簽訂的合同、協議、合作備忘錄;
(4)涉及出臺具體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和批復;
(5)其他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和做法。
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2.審查方式。按照“國發〔2016〕34號”“誰起草(制定)、誰審查”的原則,我局實行起草部門自我審查工作機制,由負責起草政策措施的科室開展公平競爭自我審查。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必須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聽證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內容。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要求向社會公開。
利害關系人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
3.審查標準。嚴格執行“國發〔2016〕34號”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中明確的審查標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4.例外規定。屬于“國發〔2016〕34號”和《細則》中明確的例外規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政策制定部門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二)工作規范
1.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各科室、事業單位負責本科室由單位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由幾個科室聯合起草的由牽頭科室負責審查,其他科室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審查。在起草過程中,對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嚴格對照《意見》及《細則》明確的審查對象、標準和要求進行自我審查,遵循《細則》明確的審查基本流程(附件1),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附件2),形成書面審查結論,隨相關文件材料一并上報局領導。政策措施出臺后與辦文材料一并存檔備查。應當審查而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2. 市場監督管理科負責統籌協調我局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各科室在自我審查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市場監督管理科意見。市場監督管理科根據《反壟斷法》關于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和《細則》明確的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各部門形成的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提出咨詢意見,供其參考。
對征求市場監督管理科意見的,相關科室應當在政策措施呈報局領導前至少七個工作日,向市場監督管理科提交書面征求意見、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說明、初步審查結論及其他相關材料。市場監督管理科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可以延長至七個工作日。
相關科室應當認真考慮市場監督管理科提出的意見、建議,對意見、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報請局領導簽批政策措施時作出書面說明。
3.對需要提交進行合法性審核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各科室應一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4.各科室在辦理發文時應當說明公平競爭審查情況(提醒局辦公室在OA系統發文處理單頁面或紙質發文處理單“是否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選擇“是”或者“不需要”)。涉及市場主體,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起草科室將公平競爭審查表一并上傳系統或報送局領導。
局辦公室在核稿時對是否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情況、是否附公平競爭審查表進行程序把關。未說明情況或未附公平競爭審查表的,不予提交審議或不予提請局領導審批,凡未履行審查程序的,一律不予上報。
5.局機關各科室應當每年年底向市場監督管理科書面(包括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本科室本年度公平競爭審查情況,市場監督管理科負責對局公平競爭審查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局領導和自治州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
本方案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
2.州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公平競爭審查表
3.州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發文階段公平競 爭審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