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政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范圍較廣,涉及的相關財經法規也比較多,在此簡單談預算計劃管理和執行會計法方面責任和常見違規行為。
一是在單位年度預算編制方面,常見問題:單位結存、非同級財政撥款等資金未納入預算,有意漏編、漏報;多報或重復申報、虛報項目或內容,占有和使用財政資金等。
這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七條。
對違反預算編制的具體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條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二是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執行會計法方面,常見問題:主要負責人直接安排或通過集體決策授意、指使、強令方式,影響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造成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作為單位負責人,統管會計工作,未解決會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項的困難和問題,未保證會計人員依法履職的環境,造成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等。
這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對單位負責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具體行為未觸及刑事處罰的,依據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包括罰款、拘留、降級、撤職、開除等;對單位負責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而發生的犯罪行為,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包括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
答:在執行會計法的方面,常見的問題:將應納入集體決策的事項,違規自行審簽;授意、指使、強令財務人員辦理違規事項;對會計工作履行監督職責不到位等。
這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
對主管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具體行為未觸及刑事處罰的,依據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包括罰款、拘留、降級、撤職、開除等;對主管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而發生的犯罪行為,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包括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
答:在執行會計法的方面,常見的問題:不依法設置會計賬;未按照規定記賬或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賬、表、冊數據不一致;篡改會計資料等。
這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至十八條。
對會計(出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具體行為未觸及刑事處罰的,依據該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包括罰款、拘留、降級、撤職、開除等;對會計(出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而發生的犯罪行為,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包括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