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農民合作社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巴州范圍內登記成立,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巴州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評定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設立,有完善的合作社章程,運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服務設施和必要的辦公設備,有營業執照和獨立的銀行賬戶。
3.每年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沒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
1.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財務規范,運行機制合理。
2.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設置規范,職責明確。
1.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2.成員人數達標,服務成員成效顯著,帶動農民增收作用突出。
1.成員出資總額情況:農民合作社20萬元以上,聯合社80 萬元以上。
2.固定資產情況:農民合作社20萬元以上;聯合社40萬元以上。
3.年經營收入情況:農民合作社60萬元以上;聯合社120萬元以上.
4.資產狀況良好,資產負債率低于50%。
1.申請:農民合作社自愿向所在地的縣、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審查:巴州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推薦巴州示范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巴州示范社候選名單和審核意見。
3.復審與公示:將擬評定的巴州示范社名單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在公示期內反映的問題,由縣、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1.動態監測:示范社實行動態監測,原則上每兩年依據認定條件標準進行一次監測。
2.取消資格:監測不合格、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農民合作社,取消其示范社資格。
本辦法自2023年9月7日發布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巴州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創建標準(試行)》(巴農發〔2021〕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