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共2項):
一、對權限內公路建設項目開工的許可(縣道.鄉道.村道.專用公路)的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嚴格執行施工許可制度,加強許可管理工作。各市(縣)交通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施工許可管理工作,完善審查制度,建立施工許可動態工作檔案,督促項目法人嚴格執行施工許可制度。
(三)監督檢查方式
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嚴格監督公路建設情況。
(四)監督檢查措施
對所有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做到事前審查責任制、事后監管責任制。
(五)監督檢查程序
1.受理階段: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在規定日期內逐級審查是否符合許可條件,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制作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嚴格監督公路建設情況。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錢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7.交通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的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8.交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未經許可擅自開工的項目要及時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責任。
今后凡未取得施工許可的項目:
(1)除一律不得申報公路交通優質工程獎外,州局還將在全疆進行通報。
(2)州局將調減下年度建設投資計劃,不予辦理公路建設項目申報審批和竣工驗收手續。
二、權限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培訓考核監管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對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培訓考核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二)監督檢查內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道路運輸條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第二款:州、市(地)、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并具體實施城市客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駕駛人員,危險貨物運輸、放射性物品運輸的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及國家規定的機動車維修、檢測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從業資格證件,并在道路運輸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中隨身攜帶。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2號《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2016年4月21日公布并施行)
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第三款: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第八條第二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
??巴州交通運輸局對從業資格證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培訓、考試、管理等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具體包括:
??1、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合法性;
??2、培訓管理、考試管理、檔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規范性;
??3、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4、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情況;
??5、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 (三)監督檢查方式
? 1、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培訓考試大綱,巴州交通運輸局委托巴州道路運輸協會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培訓組織實施。
??2、從業人員考試工作評議考核,案卷評查;
??3、檢查是否按照上級部署、既定工作要求、計劃等開展從業人員資格證考試工作,聽取匯報、查閱臺賬等;
? 4、社會監督內容調查:對信訪、新聞媒體、12328、州長信箱等渠道反映的縣(市)履職不到位的情況進行核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1、查看相關管理制度及其落實情況;
??2、檢查從業資格考試系統使用情況,抽查考試、檢查考試臺賬;
? 3、檢查相關考點與考試設備設施情況。
??4、巴州交通運輸局運管科每季度對考試情況進行檢查。
??(五)監督檢查程序
??1、巴州交通運輸局運管科對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統一安排,建立巴州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培訓、考試、考核檔案;
??2、巴州交通運輸局運管科對培訓機構暨巴州道路運輸協會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實施監督檢查;
?3、形成監督檢查意見,整改意見書等,送達當事人,并監督其整改落實和執行。
??4、巴州交通運輸局運管科對巴州道路運輸協會職業技能培訓中心工作進行監督,對不符合要求而取得的從業資格證書,要責成撤銷違規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
??(六)追責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組織從業資格考試;
??2、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3、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及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