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子項名稱 | 權力類型 | 實施依據 | 行使主體 | 承辦機構 | 實施層級及權限 | 部門職責 | 責任事項內容 | 責任事項依據 | 追責對象范圍 | 追責情形 | 備注 | |
1 | 權限內新建、改建、擴大入河、入湖排污口審查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修改為(2017年6月修正) 第十九條第二款: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修正))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水生態環境處 | 自治區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大入河、入湖排污口審查 | 針對該事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及“三定”規定,填寫與此事項相關的職責。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指導監督責任: 4.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5.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6.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修改為(2017年6月修正) 第六十四條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在審批、審核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5.在受理、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訂正為: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正) 增加:【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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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生態環境局 | 相關業務科室(水生態環境科) | 地州市級 | ||||||||||||
縣市生態環境局 | 相關業務科室 | 縣市區級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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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修訂)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修正) 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大氣環境處、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處 | 自治區級 |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及“三定”規定的職責。 | 指導監督責任: 1.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2.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修訂) 第六十八條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在審批、審核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5.在受理、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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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生態環境局 | 相關業務科室 | 地州市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審批 |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及“三定”規定的職責。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指導監督責任: 4.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5.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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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生態環境局 | 相關業務科室 | 縣市區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審批 |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及“三定”規定的職責。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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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危險廢物許可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11月修正)(2020年4月修訂)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11年1月修正)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2月修正)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 | 自治區級 | 負責除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及“三定”規定的職責。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指導監督責任: 4.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5.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6.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11月修正) ((1995年10月通過,2020年4月修訂)) 第六十七條 第八十條。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在審批、審核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5.在受理、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修改為危險廢物許可審批) 2.(2016年11月修正)(修改為2020年4月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第八十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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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生態環境局 | 相關業務科室 | 地州市級 | 負責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及“三定”規定的職責。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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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生態環境局 | 相關業務科室 | 縣市區級 | 負責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的審批 |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及“三定”規定的職責。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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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11月修正)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移出地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商移入地同意后批準。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 | 自治區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審批 |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及“三定”規定的職責。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指導監督責任: 4.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5.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6.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過) 第六十七條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在審批、審核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5.在受理、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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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固體廢物跨省貯存、處置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改)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 | 自治區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跨省轉移的審批 |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及“三定”規定的職責。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指導監督責任: 4.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5.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6.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過) 第六十七條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在審批、審核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5.在受理、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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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4年7月修訂) 第三十六條: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進行。 【規章】《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12月修改) 第三十四條: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單位,應當在每次試驗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 自治區級 | 負責實施全區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審批 | 承擔涉核與輻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和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化解有關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相關輻射源和放射性物品運輸事件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
【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4年7月修訂) 第五十條 【規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輻射污染防治辦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在審批、審核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5.在受理、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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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過)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4年7月修訂) 第二十條: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由轉入單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規章】《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12月修改) 第二條: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批。 第六條: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活動的審批或備案:(一)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第三十一條: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入單位應當在每次轉讓前報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 自治區級 | 負責全區放射性同位素的轉讓審批 | 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許可和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
【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4年7月修訂) 第五十條 【規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輻射污染防治辦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在審批、審核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5.在受理、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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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過 )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輻射安全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 【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六條第二款:除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外,其他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輻射污染防治辦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持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許可證后,在許可證載明的種類和范圍內實施相關活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許可證,屬于下列情形的,由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 ??(一)銷售、使用Ⅱ、Ⅲ類放射源和Ⅱ類射線裝置的; (二)擁有乙、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 ??(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頒發的。 ??銷售、使用Ⅳ、Ⅴ類放射源和Ⅲ類射線裝置的許可證,由州、市(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 【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第67項:將醫療使用的Ⅰ類放射源單位、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PET)用放射性藥物(自用)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 自治區級 | 負責醫療使用的Ⅰ類放射源單位、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PET)用放射性藥物(自用)單位的;銷售、使用Ⅱ、Ⅲ類放射源和Ⅱ類射線裝置的;擁有乙、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的頒發、變更、注銷和延續。 | 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許可和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指導監督責任: 4.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5.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6.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
【法規】《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4年7月修訂)(國務院令第449號,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五十條 【規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輻射污染防治辦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在審批、審核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5.在受理、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增加內容: 1、通過 2、(國務院令第449號,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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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生態環境局 | 相關處室 | 地州市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銷售、使用Ⅳ、Ⅴ類放射源和Ⅲ類射線裝置等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的頒發、變更、注銷和延續。 | 負責權限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許可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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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修訂) 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通過,2018年12月修正)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過) 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 【規章】《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國家環保局第18號令 )(1997年3月25日) 第七條: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第六條規定所列項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負責對該類項目和設備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負責竣工驗收;參與轄區內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項目竣工驗收以及項目建成后對環境影響的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隊伍的建設;負責對轄區內因電磁輻射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實施監督管理和監督性監測。 【法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發布,2017年7月修訂) 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并分別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 自治區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 1.組織擬定并實施政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標準及規范。 2.按權限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指導監督責任: 4.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5.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6.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通過,2014年4月修訂) 第六十八條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通過,2018年12月修正)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法規】《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國務院令第253號,2017年7月16日修訂) 第二十六條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在審批、審核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5.在受理、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紅色的是增加內容,下劃線的建議刪除。 | |
地州生態環境局 |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地州市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內設機構 | 地州市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 1.承擔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2.承擔自治區確定由地州市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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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生態環境局 |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縣市區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內設機構 | 縣市區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 承擔地州市確定由縣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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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排污許可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修訂)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規章】《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11月)(【規章】《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 號,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修改))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全國排污許可制度實施和監督。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地方性法規對核發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核發環保部門、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并向社會公告。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 自治區級 | 1.組織擬定并實施政策、排污許可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標準及規范; 2.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
指導監督責任: 1. 指導下級行政機關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并進一步規范。 2. 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
【規章】《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8月修訂)(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 第五十二條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在審批、審核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5.在受理、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紅色的是增加內容,下劃線的建議刪除。 | ||
地州生態環境局 | 承擔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地州市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內設機構 | 地州市級 | 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地州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等 | 承擔排污許可管理工作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指導監督責任: 4. 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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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生態環境局 | 承擔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縣市區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內設機構 | 縣市區級 | 縣市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批準負責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等 | 承擔排污許可管理工作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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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夜間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連續建筑施工作業許可 | 行政許可 | 【法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修正)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 大氣環境處 | 自治區級 |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及“三定”規定的職責。 | 指導監督責任: 1.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2.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
【法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修正) 第六十二條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在審批、審核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5.在受理、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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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生態環境局 | 相關業務科室 | 地州市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夜間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連續建筑施工作業許可 |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及“三定”規定的職責。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指導監督責任: 4.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5.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6.指導、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
【法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修正) 第六十二條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在審批、審核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5.在受理、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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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生態環境局 | 相關業務科室 | 縣市區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夜間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連續建筑施工作業許可 |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及“三定”規定的職責。 | 直接實施責任: 1.規范完善審批程序等具體規定。 2.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3.監督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法查處。 |
【法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修正) 第六十二條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2.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審批的,或對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批的; 3.依法應當進行聽證而未聽證的; 4.不按照法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審核、審批該行政許可事項,或者在審批、審核時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5.在受理、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