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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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細則》起草背景及依據。
2020年底,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新環規〔2020〕2號),巴州生態環境局按照文件要求,結合巴州實際,于2021年4月14日聯合巴州財政局印發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巴環發〔2021〕7號)。
2023年2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新環規〔2023〕2號),巴州生態環境局按照文件要求,結合巴州實際,于2023年8月7日聯合巴州財政局起草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巴環規〔2023〕1號),經巴州人民政府同意,印發全州貫徹執行。試行版作廢。
二、《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一)舉報途徑
一是來信來訪舉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公布的舉報途徑;
二是電話舉報:“12369”環保舉報熱線、“12345”便民服務熱線;
三是網絡舉報:“12369”全國生態環境投訴舉報平臺;
四是微信舉報:“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
(二)舉報范圍
一是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是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滲坑、雨水管道、槽車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業廢水、廢液,以及利用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是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五是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或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六是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的;
七是非法收集、貯存、轉移、傾倒和處置利用危險廢物的;
八是在自然保護地內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或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九是重點排污單位、從事環境監測和監測設施運維的單位及人員,存在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是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從事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咨詢等服務機構的單位及人員,存在碳排放及煤質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一是在已劃定的禁燃區內,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應急減排措施的;
十二是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驗先投的;
十三是其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三)舉報獎勵標準
一是對舉報人提供的有效線索,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案件移送的,視情節分別給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獎勵:
二是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十二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500元;
三是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至十一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1000元;案件當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立案的,獎勵2000元;
四是舉報人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線索,有效避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獎勵2000元;
五是舉報對象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
六是舉報人為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的,獎金按一人份發放,舉報人自行協商獎金分配額。
(四)舉報獎勵審批程序 ?
一是受理舉報的單位(巴州生態環境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縣市分局),對舉報案件進行調查,對于符合本細則規定獎勵條件的,在依法對舉報案件作出行政決定后30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由單位主要領導初審;
二是巴州生態環境局案審會集體討論是否通過提出的獎勵申請;
三是巴州生態環境局主管領導對獎勵申請進行終審;
四是向舉報人寄送《舉報獎勵通知書》;
五是巴州生態環境局財務科室按照《舉報獎勵通知書》內容,依據本細則發放程序發放獎勵資金。
(五)獎勵發放程序
一是舉報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親筆簽名的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或銀行賬戶等相關材料;舉報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機構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或在民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合法登記、注冊的有效證件材料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二是財務科室須在《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后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發放獎金。
三是舉報人可采取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領取獎金。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核實身份后發放。
四是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領取獎金。
五是無法聯系到舉報人、舉報人明確放棄獎勵、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因舉報人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者錯發獎金的,由舉報人負責。
六是獎勵資金的支付鼓勵使用電子支付等方式,具體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六)監督管理
一是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二是巴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規將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線索告知他人代為舉報獲取獎勵的;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三是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錢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實施主體
?各縣(市)生態環境部門、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局應當依據本細則實施。
(八)實施時間
自2023年8月7日起實施。
三、《實施細則》出臺意義
制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旨在通過獎勵措施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通過群眾監督、舉報及時準確掌握生態環境保護動態,聽取群眾對生態環境問題的心聲,精準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構建巴州生態環境保護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對調動我州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精準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 建設生態文明有積極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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