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環規〔2023〕1號 簽發人:敖尤特、保劍強
[有效] 關于印發《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生態環境分局、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各縣市財政局: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財政廳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新環規〔2023〕2號),結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實際,制定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巴州生態環境局 巴州財政局
2023年8月7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新環規〔2023〕2號)的通知,結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簡稱“巴州”)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巴州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其線索的舉報、受理、調查、審查、獎勵以及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都有權對巴州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積極舉報。
第三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行屬地管理,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實施。舉報獎勵經費由州財政部門納入生態環境部門當年預算,依法使用,接受監督。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后,應當按照本細則予以獎勵:
(一) 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滲坑、雨水管道、槽車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業廢水、廢液,以及利用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五)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或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六)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的;
(七)非法收集、貯存、轉移、傾倒和處置利用危險廢物的;
(八)在自然保護地內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或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九)重點排污單位、從事環境監測和監測設施運維的單位及人員,存在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從事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咨詢等服務機構的單位及人員,存在碳排放及煤質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一)在已劃定的禁燃區內,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應急減排措施的;
(十二)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驗先投的;
(十三)其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五條 舉報的方式:
(一)來信來訪舉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公布的舉報途徑;
(二)電話舉報:“12369”環保舉報熱線、“12345”便民服務熱線;
(三)網絡舉報:“12369”全國生態環境投訴舉報平臺;
(四)微信舉報:“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
第六條 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
(一)實名舉報,舉報內容真實、客觀;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包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法情形;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或線索材料;
(四)對同一舉報對象同一違法事實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者;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舉報對象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再次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細則獎勵范圍:
(一)舉報人為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或者依照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或依法負有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前述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舉報人的;
(二)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不屬實的;
(三)舉報的內容不屬于生態環境部門職責范圍的;
(四)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立案查處的;
(五)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審批
第八條 舉報獎勵標準 對舉報人提供的有效線索,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案件移送的,視情節分別給予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獎勵:
(一)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十二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500元;
(二)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至十一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1000元;案件當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立案的,獎勵2000元;
(三)舉報人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線索,有效避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獎勵2000元;
(四)舉報對象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
(五)舉報人為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的,獎金按一人份發放,舉報人自行協商獎金分配額。
第九條 除物質獎勵外,經舉報人申請,可以對舉報人給予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等精神獎勵。
第十條 舉報獎勵審批程序
(一)受理舉報的單位(巴州生態環境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各縣市分局),對舉報案件進行調查,對于符合本細則規定獎勵條件的,在依法對舉報案件作出行政決定后30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由單位主要領導初審;
(二)巴州生態環境局案審會集體討論是否通過提出的獎勵申請;
(三)巴州生態環境局主管領導對獎勵申請進行終審;
(四)向舉報人寄送《舉報獎勵通知書》;
(五)巴州生態環境局財務科室按照《舉報獎勵通知書》內容,依據本細則發放程序發放獎勵資金。
第四章 發放程序
第十一條 舉報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親筆簽名的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或銀行賬戶等相關材料;舉報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機構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或在民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合法登記、注冊的有效證件材料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一)財務科室須在《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后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發放獎金。
(二)舉報人可采取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領取獎金。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核實身份后發放。
(三)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領取獎金。
無法聯系到舉報人、舉報人明確放棄獎勵、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因舉報人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者錯發獎金的,由舉報人負責。
獎勵資金的支付鼓勵使用電子支付等方式,具體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就舉報獎勵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實施舉報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合法、合理、不增加財政支出的情況下予以酌情考慮。
第十三條 對舉報獎勵人員的獎勵金額和舉報內容線索向社會公開,對提供線索立案查處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公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巴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將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線索告知他人代為舉報獲取獎勵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第十六條 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錢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縣(市)生態環境部門、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局應當依據本細則實施。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系方式向生態環境部門反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巴州生態環境局和巴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21年4月14日印發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自本細則公布之日起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