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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民政局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2021-05-02 00:00
告知 證明 目錄
巴州民政局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
序號 |
證明事項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證明的依據 |
證明內容 |
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
承諾方式 |
承諾的效力 |
不實承諾的責任 |
備注 |
1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正規發票 |
臨時救助 認定申請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649號令)第四十七條: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可以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救助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與社會救助事項有關的單位、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
病歷中顯示各項重大疾病診斷情況 |
申請臨時救助對象 |
提交書面承諾 |
行政許可 |
申請對象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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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子女就學情況及家庭困難情況證明 |
臨時救助 認定申請 |
主要證明學生在校就讀情況 |
申請臨時救助對象 |
提交書面承諾 |
行政許可 |
申請對象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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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災害、事故等相關部門責任及賠償認定證明 |
臨時救助 認定申請 |
突發災害事等級、傷害程度等情況 |
申請臨時救助對象 |
提交書面承諾 |
行政許可 |
申請對象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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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重新建房、財產損失等證明 |
臨時救助 認定申請 |
因災造成房屋損害程度情況、鑒定財務損失情況 |
申請臨時救助對象 |
提交書面承諾 |
行政許可 |
申請對象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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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正規發票 |
最低生活保障 認定申請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649號令)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可以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救助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與社會救助事項有關的單位、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
病歷中顯示各項重大疾病診斷情況 |
申請低保對象 |
提交書面承諾 |
行政許可 |
申請對象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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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子女就學情況及家庭困難情況證明 |
最低生活保障 認定申請 |
主要證明學生在校就讀情況 |
申請低保對象 |
提交書面承諾 |
行政許可 |
申請對象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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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殘疾證 |
最低生活保障 認定申請 |
殘疾等級認定機構注明殘疾等級及情況 |
申請低保對象 |
提交書面承諾 |
行政許可 |
申請對象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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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事項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時,需要提供的由其他單位出具的有關材料,用于反映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申請人符合特定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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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種類:
有效性:
發文機關:
成文日期:
發布日期:202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