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政務服務行為、暢通企業群眾訴求渠道,促進審批效率不斷提高、政務服務水平不斷優化、審批服務環境持續改善,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辦不成事”反映窗口工作制度。
第一條 窗口設置。“辦不成事”反映窗口,是指受理辦事群眾、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公安政務服務的意見建議和相關投訴;全州公安機關窗口單位全覆蓋設置“辦不成事”反映窗口,在醒目位置張貼州縣兩級政務服務熱線,受理企業群眾來電投訴咨詢。
第二條 受理范圍。
1、企業群眾辦理公安政務服務事項時,遇到辦理單位要求材料互為前置,相關窗口推諉扯皮的情況;
2、窗口單位落實“最多跑一次”不力,未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讓企業群眾來回跑、辦事難的事項;
3、公安機關窗口審批主體不明、辦事找不到門等情況(不含涉法、涉訴、涉訪及與當前政策法規不符合的事項),由“辦不成事”反映窗口及時受理登記。
4、因預約受理、材料申報、辦理程序或因政策規定、歷史遺留等原因造成的企業群眾“辦不成”“不滿意”的情況,以及經相關窗口告知解釋后仍有疑問的情況。
5、窗口工作工作人員存在態度粗暴、推諉扯皮,應辦不辦或隨意增加辦理條件、提高辦理門檻,“吃拿卡要”等不作為、亂作為情況;
6、窗口工作工作人員存在與中介機構形成利益關聯,刁難辦事企業群眾違規辦理業務等“窗口腐敗”問題;
7、其他影響巴州政務服務效率、破壞營商環境的問題。
8、對公安機關政務服務工作提供意見建議及投訴的情況。
第三條 核實處置。“辦不成事”反映窗口辦理專員(以下簡稱“辦理專員”)接到“辦不成事”反映訴求后,應認真聽取訴求、做好問題記錄,填寫“辦不成事”事項登記表,分析判斷、分類處辦。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專員”由該中心公安窗口負責人擔任,基層科所隊窗口單位“辦理專員”由該部門當日值班領導擔任。
第四條 辦理原則。堅持“登記受理、分類督辦、辦結反饋、評價分析”的閉環辦事流程,按照“三辦一解釋”(即:容缺辦、督促辦、幫代辦,解釋疏導)工作要求,確保“辦不成”事項事事有回應,件件能落實。對需要“特殊辦”的事項,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盡可能滿足企業群眾需求;對缺少關鍵材料、基本信息等“很難辦”的事,協調指導申辦人按要求備齊材料;對履職服務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情況,督促快速辦結并嚴肅追責問責;對疑難復雜問題,限時提供解決問題的措施辦法。
第五條 反饋回訪。針對無法立即給予明確答復的事項,在登記填寫“辦不成事”登記表后,受理當日“辦理專員”向辦事群眾進行首次反饋、處理進度,3個工作日內進行跟蹤回訪;對辦事企業群眾于回訪表示不滿意的,2個工作日內分析問題癥結并給出回應,確保問題閉環解決。
第六條 結果運用。縣市政務辦定期梳理“辦不成事”出現原因及解決方法,形成“辦不成事”知識庫,制定解決同類或相似問題的工作流程規范,避免問題重復出現;州局政務辦及時梳理匯總知識庫,匯編成冊,指導基層依法規范解決政務服務中的疑難復雜問題。
第七條 本工作制度由巴州公安局警令部(政務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