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科學技術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切實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科技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科技局具有行政執法權的科室,在依法履行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時,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示有關行政執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應全面執行事前公開、事中公示及事后 公開制度。對行政執法事前公開的信息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堅持公正、公平、合法、全面、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事前公開的信息:
????(一)行政執法事項的名稱、種類、依據、辦理程序和時限、監督部門、投訴渠道等信息;
????(二)行政執法事項的執法主體、職責權限、執法范圍、
執法人員信息、辦理場所信息、聯系方式、需要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申請書文本式樣等信息;
????(三)其他依法應當事前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事中公示的內容:
????(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
????(二)主動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達相關執法文書。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事后(結果)公開的內容:
????(一)檢查、抽查的結果;
????(二)行政執法決定;
????(三)行政執法決定的履行情況。
????第八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決定書形 式。采取摘要形式進行公示的,應當公示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 號、行政相對人名稱、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主要事實、依據、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等內容。
????第九條? 公示行政執法信息,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執法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后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 因被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由行政執法科室及時將變 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決定的作出機關、文號、日期、內容等相關信息進行變更公示。
????第十一條 科技局行政執法公示載體包括:
????(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網;
????(二)辦公場所。在科技局辦公樓、信息公開欄等公示行政執法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公示主體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 原則確定。行政執法科室要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發布本科室行政執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事前公開程序包括:
????(一)行政執法科室結合科技局行政權責清單和自治州“雙隨機、一公開”有關要求等,編制《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予以公示;
??? (二)編制行政執法流程圖公示;
????(三)行政執法人員清單的公布和更新,實現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公開透明,網上可查詢,隨時接受群眾監督,方便群眾辦事;
????(四)因新頒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 的,行政執法科室應當在變化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述程序及時更新行政執法相關公示內容。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事中公開程序包括如下:
????(一)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 (二)執法人員按照執法程序主動公開行政執法文書、執法事項、執法依據、權利和義務等;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事后公開程序如下:
????(一)各類行政執法結果,由執法科室自該結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二)按照自治州“雙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要 求,對抽查結果正常的市場主體,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 日內向社會公示;對抽查有問題的市場主體,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并向社會公示;
????(三)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公開滿5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 上撤下。但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的,可以從公 示載體上撤下。已經公開的原行政執法結果被依法撤銷、確認 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科室應當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六條? 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反映公示信息不準確的,由相關行政執法科室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更正,并認真分析產生錯誤的原因;如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移交機關紀委處理。
????第十七條? 加強對行政執法機構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為年底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內容。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科學技術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促進嚴格、規 范、公正、文明執法,結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科技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科室及其執法人員,通過執法文書以及錄像、照相、 錄音、檢測等設備對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動。
???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動態記錄兩種形式。
??? (一)文字記錄。通過紙質文件、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 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 (二)動態記錄。通過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方式。
???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規范、客觀、公正、全面、及時、準確的原則。執法人員應當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 第五條? 行政執法科室應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在行政執法全過程中進行文字、音像記錄,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 水平。
??? 第六條 由科技局負有監督職責的其他負責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行政執法科室具體負責權限范圍內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其他有關業務科室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應工作。
??? 第七條? 行政執法科室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 辦理的事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通過執法文書、 執法設備、執法平臺等方式,對接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 聽取陳述申辯、聽證、決定等執法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記錄;對做出行政執法決定前需要去現場實地核查的,要結合執法工作需要采用執法記錄儀等音視頻設備進行動態記錄。
???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現場檢查、 調查取證、詢問證人和當事人以及抽樣取證時,應按要求填寫現場檢查記錄、調查筆錄、抽取樣品清單等執法文書,并進行動態記錄。
??? 第九條? 行政執法科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 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一并告知聽證的權利。
??? 第十條? 行政執法科室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對需要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載明違法行為、處理依據、整改要求和期限。
??? 對確需給予行政處罰的,按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科室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對當事 人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文字記錄。依法應責令改正的,應 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并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 第十二條? 重大的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附加法制審核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文字記錄,載明審查人員、審查 意見和建議。經集體研究(討論)決定的,應形成集體討論記錄。組織專家論證的,應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書。
??? 第十三條? 送達執法文書前應制作《執法文書送達回證》, 載明送達文書名稱及文號、送達對象、送達時間、送達地點和送達方式,并由收件人、見證人及送達人員簽字確認。
??? 第十五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 的,行政執法科室應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內容復核及處理意見進行記錄。
??? 第十六條?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科室在依法催告后,應對強制執行結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按“誰執法,誰保存”原則,由行政執法科室負責保存。
??? 行政執法科室應當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執法設備的存放、維 護、保養、登記、管理以及行政執法全過程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的使用、歸檔、保存。
???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執法科室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
???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個人不得自行保管,應在24小時內 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專用存儲器,并標明案號、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執法人姓名等信息,長期保存。
??? 連續工作或者在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儲存至 行政執法信息平臺或者指定的存儲器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我局24小時內予以儲存。
??? 第十九條? 執法音像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不得少于2年,對于記錄以下情形的執法音像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 (一)作為行政處罰證據使用的;
???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執法活動。
????第二十條?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復制相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依法應保密的除外;
??? 第二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科室不得剪接、刪改原始音像記錄,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布音像記錄。
??? 第二十三條? 我局人員因工作需要調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須經行政執法科室報經分管領導批準,并填寫《調取證據通知書》后,方可調用。任何個人不得私自調用已歸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 非我局人員需要調取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須經行政執法科室同意后報我局主要領導批準,并填寫《調取證據通知書》后,由執法機構提供復制信息,并記錄在案。
???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納入依法行政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科室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我局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 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規范執法行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阻止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在不妨礙執法情況下的合法監督。
??? 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阻 撓行政執法科室及其執法人員進行音像記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科學技術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結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科技局”)根據實際,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科技局具有行政執法權的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法制審核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的活動。
??? 第三條 行政執法科室在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 (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當事人重大權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行政決策決定;
??? (二)按一般程序對行政相對人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
??? (三)需經聽證程序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的;
??? (四)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 (五)行政執法決定對第三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 第五條? 行政執法科室在調查終結后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前,對符合重大執法決定條件的案件應當送法制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執法科室應當至少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定時限屆滿前3個工作日,特別重大的執法決定,應當至少在法定時限屆滿前5個工作日將下列材料進行法制審核機構:
???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 (三)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正文;
??? (四)相關證據資料和法律依據材料;
??? (五)經聽證或評估的,應提交聽證筆錄或評估報告;
???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行政執法科室在指定的合理時間內提交。
??? 第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 (一)基本事實;
???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 (三)行政執法主體及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法制審核機構收到行政執法科科室送審的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 (四)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 (五)是否有超越我局職權范圍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
???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 第八條? 法制審核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行政執法科室、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 法制審核機構在審核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過程中,必要時可以 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協助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 第九條? 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
出變更意見;
???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 (五)超出我局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 第十條? 法制審核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至5個工作日。
??? 因行政執法科室提交的送審材料不完整,需要補充的,自補充完整之日起開始計算審核期限。第三方專業機構研討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 第十一條? 法制審核機構審核后,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三份,一份報送分管領導,一份連同案件材料回復行政執法科室,一份作為副卷歸入行政執法案卷。
???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科室對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律顧問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行政執法科室將雙方意見報局務會和黨組會研究確定。
??? 第十三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機構通過 后,由行政執法科室提交分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研究后報 請局黨組集體討論決定。法制審核機構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科室的工作人員、法制機構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的審核人員以及審批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