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業相關事項辦理指南(2025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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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辦理事項 |
事項內容 |
辦理依據 |
辦理要求 |
承辦部門 |
聯系人 |
適用機構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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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營管理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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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統計 |
金融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大數據平臺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金融基礎數據采集制度》 《金融基礎數據采集規范》 |
1.金融機構應至少于開業前2個月向屬地人民銀行報告提供各項統計內部管理制度和統計業務操作流程,以及會計科目到統計指標的歸并關系表、系統取數規則關系表。統計內部管理制度應包括統計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統計業務人員崗位職責及其分工(包括統計工作的分管行長、統計部門負責人、統計人員名單、聯系方式等)、統計應急預案及數據報送風險應對機制、統計管理制度(包括歸口部門職責及其他相關部門及分支機構職責)、全流程數據質量管理、考核及問責機制等; |
統計研究科 |
陳孫寶 |
中外資法人銀行總行、一級分行,中外資銀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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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支付結算 |
開設賬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1.符合開戶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
支付結算科 |
鹿偉 |
中外資法人銀行總行,中外資銀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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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大小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一)初步申請 |
支付結算科 |
鹿偉 |
銀行業金融機構視自身需要選擇接入或不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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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大小額支付系統(間接參與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一)紙質申請材料 |
支付結算科 |
鹿偉 |
銀行業金融機構視自身需要選擇接入或不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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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1.申請書: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全稱、機構注冊所在地、接入方式、清算方式、計劃接入節點、網上支付業務狀況、內部管理狀況、人員配置狀況等,并對接入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的必要性進行說明; |
支付結算科 |
鹿偉 |
銀行業金融機構視自身需要選擇接入或不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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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境內外幣支付系統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一)初步申請 |
支付結算科 |
鹿偉 |
銀行業金融機構視自身需要選擇接入或不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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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綜合前置子系統(獨立接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一)初次申請 1.書面申請; 2.會計核算內控管理制度、人員、網絡和軟硬件設備準備情況說明、系統安全保障措施; 3.《服務器證書操作申請表》。 (二)正式申請 1.書面申請; 2.聯調測試報告和技術驗收報告; 3.《綜合前置子系統技術信息表》《交存類型參數表》《金融機構隸屬關系表》《前置登記信息表》《接入機構辦理綜合前置業務信息表》《人民銀行服務器證書應用情況統計表》《服務器證書操作申請表》。 |
支付結算科 |
鹿偉 |
銀行業金融機構視自身需要選擇接入或不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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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綜合前置子系統(代理接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1.書面申請; |
支付結算科 |
鹿偉 |
銀行業金融機構視自身需要選擇接入或不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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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 |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
1.參加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申請表; |
支付結算科 |
鹿偉 |
中外資法人銀行總行、一級分行,中外資銀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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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1.新增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二級操作員申請表; |
支付結算科 |
鹿偉 |
中外資法人銀行總行、一級分行,中外資銀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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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票據憑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
1.申請書:內容完整、表明印制票據的種類、數量等內容; |
支付結算科 |
鹿偉 |
法人銀行總行、一級分行,非法人銀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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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融科技 |
加入烏魯木齊金融城域網 |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城域網入網管理辦法》 |
1.關于接入烏魯木齊金融城域網的申請書。正文中需寫明接入金融城域網的原因,擬計劃使用人民銀行信息系統名稱,網絡接入的準備工作情況(包括軟硬件設備、人員配備、制度等),申請書必須為正式公文,附《金融城域網入網資格申請表》; |
科技科 |
黃建軍 |
銀行業金融機構視自身需要選擇接入或不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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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金融機構編碼 |
《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 |
金融機構新增應在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7個工作日內提交下列材料: |
科技科 |
黃建軍 |
境內銀行、證劵、保險類金融機構的法人機構及其境內外具有經營許可的分支機構;交易結算類金融機構及其境內外分支機構;境內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境外金融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具有經營許可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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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民幣管理 |
反假貨幣信息系統 |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反假貨幣信息系統試運行工作的通知》 |
1.新設機構應于開業前加入人民銀行反假貨幣信息系統; |
貨幣金銀科 |
楊萌 |
從事人民幣或外幣現金業務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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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業務技能培訓與考核 |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
新設機構開業前應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 |
貨幣金銀科 |
楊萌 |
從事人民幣或外幣現金業務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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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刻制和憑證印制 |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
1.新設機構應于開業前組織刻制假幣章、全額戳記章、半額戳記章、兌換戳記章,并以紙質形式向人民銀行報備印模; |
貨幣金銀科 |
楊萌 |
從事人民幣或外幣現金業務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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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取現金業務管理 |
《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取現金業務管理辦法》 |
1.開辦存取現金業務申請書; |
貨幣金銀科 |
楊萌 |
適用所有在人民銀行開戶并在人民銀行發行庫直接提交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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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反洗錢 |
反洗錢組織機構與內控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1.關于反洗錢組織機構建設情況的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錢管理架構及職責分工、設立的反洗錢專門部門或指定負責反洗錢的內設部門、反洗錢人員配置情況以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
反洗錢科 |
董軍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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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報送主體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關于報送主體資格的說明,內容包括機構性質(中資法人銀行、中資非法人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外資非法人銀行等)、是否為主報告機構(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機構)。 |
反洗錢科 |
董軍 |
法人金融機構總行(含外國銀行境內一級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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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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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綜合管理 |
電子公文交換系統 |
《新疆金融電子政務平臺管理辦法》 |
(一)申請材料 金融機構首次批量申請接入電子政務平臺,由該金融機構省級主管單位向人民銀行新疆分行提出接入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材料審核通過后,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手續,領取數字證書及相關資料。審核不通過,金融機構材料準備齊全后重新申請。 |
辦公室 |
鄧玉 |
銀行類金融機構必須接入,其他金融機構可申請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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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貨幣信貸 |
利率監測與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1.新設機構必須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于實施前2周向人民銀行備案; |
貨幣信貸政策管理科 |
高黎紅 |
中外資法人銀行總行、一級分行,中外資銀行在疆分支機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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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1.新設機構必須明確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管理部門,建立內部管理辦法,于開業前向人民銀行備案; |
貨幣信貸政策管理科 |
高黎紅 |
中外資法人銀行總行、一級分行,中外資銀行在疆分支機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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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金融穩定 |
存款保險投保 |
《存款保險條例》 |
1.《投保機構基本信息表》; |
金融穩定科 |
鄭唯 0996-2626337 |
中外資法人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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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 |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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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科 |
趙藝夢 |
中外資法人銀行,中外資銀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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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會計 |
備案會計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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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財務科 |
何燕 |
中外資法人銀行總行、一級分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中外資銀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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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財政存款和一般存款準備金交存范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
應于開業前至少1個月報送:申請核定交存范圍文件(行發文或公司發文形式),需在正文內簡介科目發布或調整情況、聯系人與聯系方式,并附上金融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皆可)、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皆可)、開業批復、會計科目表及其使用說明、法人所在地以外分支機構名錄。(以上資料均報送至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
中外資法人銀行總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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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匯管理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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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匯管理 ——市場準入 |
銀行結售匯業務準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
(一)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銀行總行(含外國銀行分行)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審批 |
外匯管理科 |
矯強力 |
法人銀行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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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分行(含農村信用社)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審批: |
外匯管理科 |
矯強力 |
中外資銀行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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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代兌業務準入 |
《外幣代兌機構和自助兌換機業務管理規定》 |
1.銀行可授權具備條件的境內機構成為外幣代兌機構; |
外匯管理科 |
矯強力 |
具有對私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及其分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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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外匯管理 |
金融機構代碼和標識碼的申領及變更 |
《國家外匯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標準管理規定》 |
1.金融機構代碼申領材料(境內銀行總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公司及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內設立的第一家分支機構適用,其它分支機構無須申請):《金融機構代碼申領/維護表》,以及《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或批準其成立的批復文件等材料復印件,證書類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等。 |
外匯管理科 |
矯強力 |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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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 |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操作規程》 |
向分局提交權限開通申請。 |
外匯管理科 |
矯強力 |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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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 |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 |
(一)國際收支間接申報 |
外匯管理科 |
矯強力 |
間接申報:外匯指定銀行; 直接申報:中外資法人銀行總行、外資主報告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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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系統 |
《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 |
銀行取得結售匯業務資格后,外匯局在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中添加銀行信息即可。 |
外匯管理科 |
矯強力 |
外匯指定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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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做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推廣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向分局申請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可憑申請書等資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通。 |
外匯管理科 |
矯強力 |
外匯指定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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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項目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推廣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通知》 |
申請開通資本項目權限的銀行分支機構(網點),由其分行按規定提交申請、金融機構標識碼申領結果通知、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分行對某銀行分支機構(網點)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批復,分行首次申請需同時提供相關內控制度,分局在系統中為其開通資本項目業務權限。 |
外匯管理科 |
矯強力 |
外匯指定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