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草案)》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目的
為促進我州城市基礎設施高質量建設,優化企業投資和營商環境,加強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綜合配套服務水平,巴州住建局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20〕1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文件精神,遵循公文制發、基層減負等有關規定,參考其他地州公開發布的《實施細則》,依照《管理辦法》的總體思路和結構,組織相關專業人員起草《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載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根據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求,由巴州住建局牽頭制定實施細則。
(二)《管理辦法》對“對接入城市集中供熱的工程項目按建筑面積加收的配套費部分,應當專項用于城市集中供熱主干管網和換熱站的建設”進行刪減,不再征收供熱配套費費用,因此我州需同步更新。
(三)《管理辦法》中第四條載明“配套費每平方米征收基數應由各地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發展水平分別核定,報地(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且近年來,我州工程建造成本的價格有所變動,因此需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制定征收基數。
三、起草過程
我局作為承辦單位,嚴格遵守公文制發程序規定,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要求先后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開展配套費的調研工作。2024年3月對各縣市設施費的收支現狀進行細致摸排,了解配套費在征收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二是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建議。2月-4月,我局先后組織州發改委、州財政局及各縣市住建局召開座談會1次,書面征求意見建議2輪,共采納意見建議16條;4月召開企業聽證會采納企業意見建議3條。三是重點關注實施細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局組織相關科室及專業律師對實施細則進行嚴謹細致的審查并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實施細則做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本《實施細則》主要包括征收范圍、收費標準、減免情況和征收環節四方面內容,解決了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實際問題。
(一)征收范圍。凡在我州城市(含縣城、建制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工業、民用、公共建筑等項目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規劃區范圍應由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
(二)征收標準。我局綜合考慮當前及未來一段時間的經濟發展形勢,以巴州近三年建設工程凈綜合造價平均值為基本數據,綜合考慮減輕企業負擔、優化投資營商環境,規范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流程,參考其他地州已發布的征收基數,科學合理地制定我州征收基數。
(三)減免情況。本《實施細則》中的減免情況均參照《自治區管理辦法》的文件規定,共9種減免類型:主要包括軍隊設施用房、國家機關用房、社會福利機構建設項目、醫療機構用房、幼兒園和學校等教學用房、監獄類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建設用房、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余享受免繳配套費的項目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收環節。為了進一步規范配套費征收環節,我局綜合借鑒烏魯木齊市、哈密市等周邊地區有益經驗。一是在建設單位開工前,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繳費申請資料到住建部門辦理繳;二是繳納配套費后,建筑面積增加的,建設單位應補交配套費。縣市住建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對配套費繳納情況進行查驗。《建設工程規劃竣工認可書》建筑面積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面積不一致的,縣市住建部門應要求建設項目業主申報復核配套費。增加的建筑面積按原標準補征配套費;減少的建筑面積核實后按原繳納標準退還。
巴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