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州本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的修訂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自治區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21〕95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新財規〔2024〕6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借鑒自治區本級經驗,結合我州州本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實際,巴州財政局起草修訂了《州本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作以下說明。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辦法》(巴財企〔2015〕79號)自2015年9月6日發布之日起執行,至今10年。10年來,州本級國有企業經歷了多輪改革,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比例進行了多次調整。202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自治區財政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通知》(新財企〔2024〕115號),就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更好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功能作用,作出全面細致的安排部署,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和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提出新的要求。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將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策制度作為全面推進深化改革的工作任務,要求強化制度執行和貫徹落實。目前,使用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巴財企[2015]78號)在一段時期內對完善和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強化州本級國有資本收益管理都起到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作用,但面對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要求,需要重新修訂。原辦法修訂完善后,將對更好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功能作用,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也必將對規范自治州本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行為,建立健全全面規范、有力有效的國有資本收益收取制度,依法依規收取國有資本收益產生積極影響。
二、修訂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2018年12月29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9號,2020年8月3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2023年12月29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2008年10月28日頒布)
5.《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
6.《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
7.《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自治區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21〕95號)
8.《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通知》(新財企〔2024〕115號)
9.《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本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新財規〔2024〕6號)
三、修訂主要內容
(一)在第二條對適用對象進行了修訂,規范適用對象。將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一級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自治州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辦國有企業,以及自治州人民政府明確特殊情形視同一級管理的國有企業納入收益收繳范圍管理。
(二)完善國有企業收益上交機制。一是在第五條對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申報基數進行了修改。二是在第七條對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的上交比例,分類分檔完善上交收益比例并動態調整,實行清單化管理,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三是在第九條明確出資人單位督促國有控股和參股企業依法及時制定利潤分配方案的職責。
(三)加強政策銜接。一是加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銜接,要求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辦理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事項。二是保持與原辦法銜接,在第十二條明確州本級國有企業上交特別收益的特殊情形。
(四)強化責任約束。一是在第三條明確出資人單位將國有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負責人薪酬掛鉤。二是在第十六條明確國有企業不按規定主動申報、及時上繳國有資本收益,財政部門將會同出資人單位向采取約談整改、通報批評、扣減考核得分、、移送有關部門等措施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