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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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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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許可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受理環節:受理情況公示、報告書(表)全本;擬決定環節:擬審查環評文件基本情況公示;決定環節:環評批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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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許可 |
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 |
企業或單位關閉、閑置、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核準結果;企業或單位拆除、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審批結果;企業或單位拆除閑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的審批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開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國辦發〔2017〕42號)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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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許可 |
危險廢 物經營 許可證 |
受理環節:受理通知書;擬決定環節:向有關部門和專家征求意見、決定前公示等;決定環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信息公示;送達環節:送達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關于做好下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4〕551號)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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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處罰流程 |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處罰執行情況:同意分期(延期)繳納罰款通知書、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強制執行申請書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精準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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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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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強制流程 |
查封、扣押清單;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精準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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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強制決定 |
查封、扣押決定書(全文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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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命令 |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全文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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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管理 |
行政獎勵 |
獎勵辦法、獎勵公告、獎勵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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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管理 |
行政確認 |
運行環節:受理、確認、送達、事后監管;責任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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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管理 |
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 |
運行環節:受理、審理、裁決或調解、執行;責任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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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管理 |
行政給付 |
運行環節:受理、審查、決定、給付、事后監管;責任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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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管理 |
行政檢查 |
運行環節:制定方案、實施檢查、事后監管;責任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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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行政職責 |
重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
重大建設項目生態環境行政許可情況;重大建設項目落實生態環境要求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開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國辦發〔2017〕42號)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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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行政職責 |
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
按要求公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時限,受理投訴、舉報途徑,督察反饋問題,受理投訴、舉報查處情況,反饋問題整改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開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國辦發〔2017〕42號)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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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行政職責 |
生態建設 |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縣(市)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創建情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情況;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執法信息;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開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國辦發〔2017〕42號)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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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職責 |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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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共服務事項 |
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與業務 咨詢 |
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與業務咨詢答復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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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共服務事項 |
生態環境主題活動組織情況 |
環保公眾開放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參觀環境宣傳教育基地活動開展情況;在公共場所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六五環境日、全國低碳日等主題宣傳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開展生態、環保類教育培訓活動通知、活動開展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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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共服務事項 |
生態環境污染舉報咨詢 |
生態環境舉報、咨詢方式(電話、地址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訪辦法》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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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共服務事項 |
污染源監督監測 |
重點排污單位監督性監測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每年印發的全國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要點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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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共服務事項 |
污染源信息發布 |
重點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總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信息,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監管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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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共服務事項 |
生態環境舉報信訪信息發布 |
公開重點生態環境舉報、信訪案件及處理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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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共服務事項 |
生態環境質量信息發布 |
水環境質量信息(地表水監測結果和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報告);實時空氣質量指數(AQI)和PM2.5濃度;聲環境功能區監測結果(包括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監測點位、執行標準、監測結果);其他環境質量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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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公共服務事項 |
生態環境統計報告 |
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環境統計年度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開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試點工作方案》(國辦發〔2017〕42號) |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的時限公開 |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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