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任務時,檢出庫爾勒市1家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的鹵豬頭肉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庫爾勒川都食品加工坊生產經營的鹵豬頭肉抽檢基本情況
巴州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所于2025年4月3日對李歡(庫爾勒川都食品加工坊)當日生產加工的鹵豬頭肉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日落黃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標準指標要求不得檢出,實測值:0.00455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經營主體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8日對李歡(庫爾勒川都食品加工坊)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李歡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向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針對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鹵豬頭肉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
2025年6月26日,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李歡(庫爾勒川都食品加工坊)下達了《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巴市監處〔2025〕5號)。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鹵豬頭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李歡(庫爾勒川都食品加工坊)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在對庫爾勒川都食品加工坊送達檢驗報告當日,該小作坊已對問題原因進行排查,主要因為經營者李歡未對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真學習,所以在生產加工鹵豬頭肉的時候使用了復配食品添加劑“日落色”。雖然該添加劑標簽的配料表中標注著“日落黃69.9%”,并且在標簽的使用說明里,使用范圍和使用量中無肉及肉類制品。但庫爾勒川都食品加工坊的經營者李歡在使用時未閱看使用說明。
整改措施:庫爾勒川都食品加工坊對照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使用量和使用范圍,立即對小作坊內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劑進行了清理。承諾將嚴格按照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并認真做好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
2025年6月26日,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庫爾勒川都食品加工坊的排查整改情況進行了檢查。經檢查,該小作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均符合法定要求,并已完善相關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
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