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巴州XXX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2801XXXXXXXX
住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市XX小區
法定代表人:林XX 電話:13XXXXXXXX
2024年10月30日,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并委托招商新疆質量檢測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銷售的車用汽柴油進行抽樣。抽取樣品經招商新疆質量檢測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出具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總污染物含量,抽樣基數為7033升)。2024年12月17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及檢驗報告。2024年12月17日,依法經領導批準決定立案。
經查,巴州XXX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購進了33.36噸0號車用柴油(Ⅵ);至2024年12月17日不合格的7033升0號車用柴油(Ⅵ)已售出。經查證,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配合調查,提供了進貨發票、產品質量分析單和銷售臺賬等,自查了不合格原因。貨值金額共計49441.99元,違法所得10901.15元。
當事人屬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車用柴油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0901.15元(壹萬零玖佰零壹元壹角伍分);
2.處違法銷售貨值金額1倍的罰款:49441.99元(肆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玖角玖分);
罰沒款合計:60343.14元(陸萬零叁佰肆拾叁元壹角肆分)。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百樂支行,賬號:3010025229026415655,戶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財政局國庫科。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庫爾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