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人:張**
住所:庫爾勒市*******小區**室
委托代理人:無
被請求人:程**
住所:且末縣***********村**號
委托代理人:無
案由:張**與程**關于“包裝盒(盛夏光年)”(專利號:ZL202130640800.0)專利侵權糾紛
請求人就其“包裝盒(盛夏光年)”(專利號:ZL202130640800.0)與被請求人涉案產品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本局提出處理請求,本局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組,開展了調查取證、委托咨詢、調解等工作,現本案已審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裁決:
1. 被控侵權產品(錦稻香古香純糧濃香型白酒包裝盒)與涉案外觀設計(包裝盒(盛夏光年))構成相似的外觀設計,被控侵權產品(錦稻香古香純糧濃香型白酒包裝盒)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包裝盒(盛夏光年))保護范圍,被請求人程**侵犯了請求人張**的專利權。
2. 責令被請求人程**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白酒。
3. 請求人的賠償請求,建議通過司法途徑尋求解決。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裁決,可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裁決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