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方XX(庫爾勒壹品千城XXX的火鍋店)
當事人購進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警告。
2.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天鵝皇清酒鵝肝1袋(生產日期2023/03/08,保質期12個月),金磚鵝肝2袋(生產日期2023/04/08,保質期12個月),金磚鵝肝1袋(已開封,余9塊,生產日期2023/04/08,保質期12個月)。
3.沒收違法所得4829.37元。
4.并處罰款65001元。
上述罰沒款合計69830.3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