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巴市監罰〔2024〕02號
當事人:巴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巴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偽造產地的產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罰如下:
1.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的罰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整(¥26665元)。
巴州明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和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并作出處罰如下:
1.處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叁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整(¥36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