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巴市監處罰〔2024〕09號
當事人:庫爾勒某電動車行
庫爾勒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3C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銷售的6輛電動自行車(5輛塞納T280(TDRO78Z)電動自行車,1輛雷神T160(TDT089Z)電動自行車);
2.處違法銷售貨值金額0.2倍的罰款:3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