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巴市監處罰〔2024〕8號
當事人:庫爾勒某電動車銷售部
庫爾勒某電動車銷售部銷售不符合3C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銷售的5輛電動自行車(車型TDT22336Z兩輛,車型TDT23315Z、車型TDT22345Z、車型TDT22325Z各一輛);
2.處違法銷售貨值金額0.2倍的罰款:2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