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庫爾勒市潤發祥商行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652801MA7ACG6146
地址:庫爾勒市索克巴格路6號2棟1-15號門面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戚姍姍
身份證號碼:342221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133XXXXXXXX
聯系地址:庫爾勒市索克巴格路6號2棟1-15號門面
2023年9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庫爾勒市索克巴格路的戚姍姍經營的庫爾勒市潤發祥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9瓶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國窖1573牌白酒,與正品相比較在文字商標、圖形商標方面近似,與正品相比較在單瓶包裝盒、批號、防偽碼方面存在差異,經中國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遠程確認,初步認定為侵犯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白酒。2023年9月13日,報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同時經領導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規定,對當事人銷售的9瓶標有國窖1573注冊商標字樣的白酒,予以扣押。
經查實,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21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第1719161號“國窖”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白蘭地;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果子飲料;雞尾酒;酒(利口酒);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開胃酒;燒酒;威士忌酒;(商品截止),于2011年9月22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該商標續展注冊,續展有效期至2032年2月20日,屬有效商標。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馳字〔2006〕第89號)批復認定“國窖”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國窖”注冊商標專用權。
當事人戚姍姍,于2023年7月下旬從流動推銷人員手中以850元每瓶的價格購進“國窖1573”牌白酒9瓶,截止檢查當日一瓶未售出。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票據及進貨合同也不能提供推銷人員任何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2023年9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將現場拍攝并經當事人確認的當事人產品取樣照片(產品生產批號、防偽編碼)發往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委托其進行鑒定,2023年9月18日,我局收到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證明書》LZLJD鑒字(2023)第9072028號,鑒定結論為1.外箱防偽標簽、防偽膠帶、生產批次與公司生產工藝不符;2.禮盒防偽標簽、禮盒熒光防偽點等與公司生產工藝不符;通過外觀鑒定,該送鑒產品不是我公司生產,系假冒我公司注冊商標之產品。2023年9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鑒定證明書》并告知其結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當事人購進并銷售的商品侵犯了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國窖”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食品經營許可證照片打印件一份,證明其經營主體的合法性;
證據二、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身份證明;
證據三、當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該批“國窖”白酒購進情況及購進價格;
證據四、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侵權商品的基本情況和所售侵權商品的數量、類別、防偽碼號,以及對當事人涉及侵權的相關財物進行扣押的情況和現場拍照取樣的情況;
證據五、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一份,證明對當事人銷售涉嫌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進行扣押的實際情況;
證據六、商標所有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國窖”商標注冊證、馳名商標認定批復、核準續展注冊證明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商標持有人享有“國窖”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性;
證據七、委托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真偽的鑒定委托書一份,證明我局依法對涉案產品委托鑒定的情況;
證據八、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書》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事實;
證據九、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情況打印照片兩份,證明現場檢查侵權產品的詳細情況。
以上證據均由出證人簽字確認或蓋章確認。
2023年10月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我局認為,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國知名白酒生產企業,其擁有的“國窖”商標早在2002年就申請注冊且2006年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當事人購進銷售的標注有“國窖”商標的侵犯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之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調查,態度較好,侵權商品未流入市場,社會危害較小,本著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我局決定從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以下從輕行政處罰決定:
一、沒收侵權的“國窖”牌白酒9瓶;
二、罰款10000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繳至工商銀行巴州分行百樂分理處,賬號:3010025229026415655,戶名: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財政局國庫科。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上述處罰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庫爾勒市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本文書一式貳份,壹份送達,壹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