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新疆兆康工程檢測服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9006MA77WRQL1L
住所:新疆巴州庫爾勒市天山轄區鐵門關路東一巷20號煌都花園23棟1層1號
法定代表人:劉康生
2023年1月10日,接到我局認證認可科轉來2022年度全州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表(事實確認表)及案件相關線索的材料,執法人員查閱相關的材料記錄發現位于新疆巴州庫爾勒市天山轄區鐵門關路東一巷20號煌都花園23棟1層1號的當事人超出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為了查實當事人的具體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于2023年1月12日,對其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康生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確定其違法事實。2023年1月18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出具的編號為ZG2022000035和ZG20220000023檢驗檢測報告,依據GB/T1366.3.2-2018和GB/T28799.2-2020檢測依據,不在機構提供能力附表參數范圍內,當事人在報告上加蓋了資質認定專用章(CMA);出具的編號為BJ2022014936C檢驗檢測報告,依據JC/T408-2005檢測依據,不在機構提供的能力附表低溫柔性參數范圍內,當事人在報告上加蓋了資質認定專用章(CMA);出具的編號為BJ2022014861C檢驗檢測報告,外觀檢測項目不在機構提供的能力附表內,當事人在報告上加蓋了資質認定專用章(CMA)。
另查明:當事人出具的報告編號為BJ2022014866C玻纖網檢測報告原始記錄檢測依據為量JG144-2019,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該樣品經委托檢驗,所檢項目符合JG144-2019”,檢驗報告耐堿拉伸斷裂強力性能指標為“經向≥750N/50㎜,緯向≥750/50㎜”與JG144-2019強制性條款4.0.9條“經向≥1000N/50㎜和緯向≥1000/50㎜”不符,實際檢測結果為經向910N/50㎜,緯向≥950/50㎜實際不符合JG144-2019“經向≥1000N/50㎜和緯向≥1000/50㎜”要求,錯誤將不符合JG144-2019標準的玻纖網判定為符合JG144-2019標準;報告編號為BJ2021028027C的原始記錄測試前試樣重量記錄為“10128kg、10077kg和10103kg”,記錄錯誤,原始記錄中為對25次循環后試件外觀進行觀察并記錄;報告編號為BJ2022011511C膠粘劑檢驗報告原始記錄檢驗依據為JC/T992-2006,原始記錄中粘接面積為“2500?”,檢驗依據JC/T992-2006要求粘接面積為40㎜×40㎜,原始記錄粘接面積和檢驗依據粘接面積不符未按標準要求進行檢測。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劉康生身份證復印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及檢驗檢測能力。
2.《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主要違法事實。
3.《詢問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超出檢驗檢測能力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事實。
4.2022年度全州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通知、2022年度檢驗機構監督檢查表(事實確認表)復印件各1份,證明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的時間及經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的違法行為的事實。
5.《檢測報告》復印件7份,證明當事人超出檢驗檢測能力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事實。
2023年3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巴市監罰告〔2023〕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聽證要求,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構成了未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違法行為。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第一項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一項)違反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構成了超出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違法行為。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二)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給予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鑒于當事人在案件查辦立即整改,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應當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經本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第一項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百樂支行,賬號:3010025229026415655,戶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財政局國庫科。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庫爾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以下無正文)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