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新疆峻特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法定代表人:賴偉
身份證號:652801xxxxxxxxxxxx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9002580205677E
電話:139xxxxxxxx
住所(住址):新疆烏魯木齊天山區紅山路26號時代廣場小區1棟17層C座-17G
2022年8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開展2022年度全州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基本條件及技術能力項:1.檢驗機構未建立檢測樣品抽樣臺賬、留樣臺賬;2.機構提供的檢定計劃中上次檢定日期為“2020年10月18日和2020年9月20日等”,計劃檢定日期為“2022年1月20日,2022年8月15日等”存在超周期檢定現象;二是管理體系運行項:1.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的編制不符合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的編制不符合RB/T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2.未按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和RB/T214-2017的要求制定的儀器設備維護保養、儀器設備期間核查、人員監督計劃、人員培訓計劃,內審計劃、管理評審計劃、內部質量控制計劃開展相關工作;3.未建立人員檔案和疫情設備檔案;三是檢測報告項:1.檢測報告的批準人為“買買提”與授權簽字人匯總表簽名“買買提·艾斯爾”;2.報告編號為JTJC2021-1和JTJC2022-1的水質分析檢測報告檢驗依據為TB/10104-2003與標準正確標準號“TB10104-2003”不符,且TB/10104-2003不在機構提供的資質附表內,但報告加蓋了資質認定專用章(CMA章);報告編號為JT-2021-SL-1的易溶鹽分析檢測報告檢驗項目中“總鹽、Na2SO4”項目不在機構提供的資質附表內,但報告加蓋了資質認定專用章(CMA章);JTJC2021-1水質分析檢測報告中檢驗項目中檢驗項目“礦化度、可溶性固體和硬度”不在機構提供的資質附表內,但報告加蓋了資質認定專用章(CMA章);報告編號為JT-TGSY-2021-1的土工試驗檢測報告的原始記錄CL-1離子含量計量單位為“摩爾/1000克土”且未按GB/T50123-2019標準進行空白試驗和平行試驗,原始記錄中缺標準溶液的相關信息、檢測的環境條件、使用的食品設備和計算公式相關信息;四是檢驗環節:1.出廠編號為77的電熱鼓風恒溫干燥箱設備使用未記錄;2.化學分析室溫度監控未記錄;3.化學藥品的儲存不符合要求,化學藥品驗收和領用未記錄;五是檢測設備項:1.未提供有效期內的電熱鼓風恒溫干燥箱的檢定或校準證書;2.未對儀器設備檢定或校準結果進行確認。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專業總工安海鋒身份證復印件。
2.《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主要違法事實。
3.《詢問筆錄》2份,證明了當事人超出檢驗檢測能力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事實。
4.2022年度全州檢驗檢測機構“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通知、2022年度檢驗機構監督檢查表(事實確認表)復印件各1份,證明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的時間及經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的違法行為。
5.《檢測報告》復印件4份,證明當事人超出檢驗檢測能力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事實。
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1日向新疆峻特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巴市監罰告〔2023〕8號)。新疆峻特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要求舉行聽證,視為放棄此權利。
新疆峻特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社會出具超出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的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
2.處1萬元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百樂支行,賬號:3010025229026415655,戶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財政局國庫科。逾期不繳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庫爾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