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
序號 | 檢查主體 | 檢查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
1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公共場所單位衛生工作的行政檢查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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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工作的行政檢查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 |
3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放射工作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的監督檢查 |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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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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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事中事后的行政檢查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按照有關“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從業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事中事后監管。 | |
6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行政檢查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二)按照備案的類別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情況;(三)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四)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情況;(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的報告與告知以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情況;(六)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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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職業健康診斷機構的行政檢查 |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二)規章制度建立情況;(三)備案的職業病診斷信息真實性情況;(四)按照備案的診斷項目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情況;(五)開展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參加質量控制評估及整改情況;(六)人員、崗位職責落實和培訓情況;(七)職業病報告情況。 | |
8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的行政檢查 | 《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
9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相關標準以及相關衛生規范等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 |
10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行政檢查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第二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醫療機構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核準。醫療機構應當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庫存動態預警機制,保障臨床用血需求和正常醫療秩序。 | |
11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單采血漿站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衛生行政機構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采血漿站進行1次檢查。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8號發布,2016年1月修訂)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至少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進行一次檢查和不定期抽查。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轄區內原料血漿管理工作,并及時向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監督檢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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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醫療機構超出登記或者備案范圍的開展診療活動的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52號)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 |
13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醫療機構使用無衛生技術資質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或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非本專業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52號)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 |
14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醫療衛生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 《消毒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天菌效果檢測工作。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
15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的行政檢查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條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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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巴州消防救援支隊、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巴州生態環境局、巴州住建局 | 安全生產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管理,確保安全。醫療機構中的電梯、醫用氧艙等特種設備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循該法,是檢查相關設備安全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如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等。醫療機構作為人員密集場所,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需嚴格執行該法相關規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對燃氣規劃與建設、燃氣經營與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等作出規定,為醫療機構燃氣安全檢查提供了具體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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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巴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對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等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