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大眾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旅游興州戰略,積極發揮河北省援疆平臺優勢,助力活躍冀疆兩地旅游市場,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激勵旅行社招徠游客,積極開發新產品,有效開拓客源市場,不斷加大“送客入州”“引客入冀”力度,促進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河北省援疆資金“送客入州”“引客入冀”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22年12月13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巴州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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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2022年12月4日
河北省援疆資金“送客入州”“引客入冀”
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旅游興州戰略,充分發揮河北省援疆平臺優勢,助力活躍冀疆兩地旅游市場,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激勵旅行社招徠游客,積極開發新產品,有效開拓客源市場,不斷加大“送客入州”“引客入冀”力度,促進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列支300萬元援疆資金,用于“送客入州”“引客入冀”獎勵、沿線宣傳推廣及第三方旅游統計等。
第三條 按照“總額控制、專款專用、程序規范”的原則加強獎勵資金管理,每年按季度結算,按申報時間先后順序兌現,用完為止。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組織巴州或河北游客的旅行社和自駕游團體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獎勵對象為依法設立、合法經營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京津冀和自治區文旅廳審批的巴州本地旅行社、自駕游團體。
第五條 獎勵類別為:對通過組織航空包機(切位)、火車專列、自駕和房車游等方式,招徠京津冀和巴州地區游客到冀疆兩地旅游的旅行社和自駕游團隊予以獎勵。
第六條 獎勵條件為:
(一)京津冀地區組織游客到巴州旅游
旅游包機(切位):在巴州停留2晚3天(含本數,下同)以上,并游覽A級景區5個以上(不少于3個3A級以上收費景區)。
火車專列:以巴州為主要旅游目的地,連續停留不少于4天3晚,并游覽A級景區7個以上(不少于5個3A級以上收費景區);過境巴州旅游專列,連續停留1晚2天并游覽A級景區4個以上(不少于2個3A級以上收費景區)。
自駕和房車游:在巴州連續停留不少于6天5晚,并游覽A級景區10個以上(不少于7個3A級以上收費景區)。
(二)巴州組織游客到河北旅游
旅游包機(切位):在河北停留2晚3天以上,并游覽A級景區5個以上(不少于3個3A級以上收費景區)。
火車專列:以河北為主要旅游目的地,停留不少于4天3晚,并游覽A級景區7個以上(不少于5個3A級以上收費景區)。
自駕和房車游:在河北停留不少于6天5晚,并游覽A級景區10個以上(不少于7個3A級以上收費景區)。
第七條 航空包機獎勵:單次組織游客包機(含切位)落地巴州或河北旅游,每架次30人~40人,每人獎勵600元,獎勵不超過2.4萬元;每架次41~60人,每人獎勵800元,獎勵不超過4.8萬元;每架次61~80人,每人獎勵1000元,獎勵不超過8萬元;81人以上,每人獎勵1250元,獎勵不超過15萬元。
第八條 火車專列獎勵:由河北境內始發,以巴州為主要旅游目的地,冠名“冀疆情·巴州行”號旅游專列,獎勵50萬元(游客不少于400人,不足400人,每少1人減少獎勵1250元);其他地區始發以巴州為主要旅游目的地旅游專列,獎勵30萬元(游客不少于400人,不足400人,每少1人減少獎勵750元);過境巴州旅游專列,獎勵10萬元(游客不少于400人,不足400人,每少1人減少獎勵250元)。
由巴州境內始發,以河北為主要旅游目的地,冠名“冀疆情·河北行”號旅游專列,每人獎勵650元(游客不少于600人)。
第九條 自駕游和房車游獎勵:單次組織京津冀和巴州地區自駕、房車車隊20臺以上,且人數不少于80人,獎勵10萬元(每少1人減少獎勵1250元;每少1臺車輛減少獎勵5000元)。
第十條 航空包機、火車專列、自駕和房車游不可重復享受當地的獎勵政策。
第十一條 旅游航空包機、專列、自駕游和房車游團隊獎勵申報實行一團一報,由地接旅行社協助組團社,向獎勵主管部門報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書面申請并報備旅游線路(含酒店),審核通過方可執行;
(二)旅行社營業執照;
(三)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組團的資質、證明。
第十二條 行程結束后向巴州當地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電子合同單號;
(二)電子行程單;
(三)國內旅游團隊合同;
(四)包機專列憑證;
(五)游客身份證號、手機號以及在巴州境內的住宿發票、登機牌、火車票等(自駕游團隊可不提供登機牌、火車票,房車游團隊可不提供住宿票、登機牌、火車票);
(六)帶團導游基本信息、組團社法人承諾書。
第十三條 實行獎勵時,按巴州主管部門、第三方評估機構、旅行社三家共同確認的發團游客實際人數為準。
第十四條 旅行社、自駕團體按本辦法提交相關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對旅行社及自駕團體規范經營進行核查,并由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通過后,按本辦法予以發放。
第十五條 旅行社、自駕團體本辦法有效期內發生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享受獎勵政策,如已享受政策,應依法追繳相應獎勵資金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虛報或瞞報申報材料,非法獲取獎勵資金的;
(二)發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發生重大游客投訴并經查證屬實的;
(四)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列入黑名單或有不良經營記錄的。
第十六條 引入第三方機構調查評估。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獎勵支出資金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巴州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