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文物局):
現將《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參賽各類大型運動會獎勵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州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文物局)
2023年5月29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參賽各類大型
運動會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體育強國建設綱要》《奧運爭光計劃綱要》,充分調動廣大運動員、教練員刻苦訓練、頑強拼搏、勇攀高峰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在各類大型運動會上爭創優異成績,不斷提高競技體育水平,推動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體育發展條例》,結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簡稱“巴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國際、國內、自治區大型體育賽事及各類單項體育比賽的巴州運動員(包括交流運動員)和原培養、輸送運動員的巴州教練員(包括聘請教練員)及單位的獎勵。
第三條 運動員必須是代表巴州在自治區注冊或者代表新疆在國家注冊的巴州已注冊運動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必須是參加第二條規定賽事的正編人員。
第四條 運動員、教練員要發揚愛國主義和集體主義精神,為提高巴州競技體育水平做出重大貢獻,其獎勵應根據比賽成績并結合政治思想、道德風尚、遵紀守法等方面的表現進行綜合評定。
第五條 獎勵標準按照賽事級別劃分。
第六條 參加國際大型運動會運動員個人獎勵:
(一)在奧運會、冬奧會上獲得前三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8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獲得四至八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6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
(二)在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殘運會暨特奧會、亞運會、亞冬會、青奧會上獲得奧運會項目前三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10萬元、5萬元、2萬元,四至八名獎勵標準分別為1萬元、0.8萬元、0.6萬元、0.4萬元、0.2萬元。獲得非奧運會項目的前三名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6萬元、3萬元、1萬元,四至八名分別獎勵為0.8萬元、0.6萬元、0.4萬元、0.2萬元、0.1萬元。
(三)在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上,獲得奧運會項目前三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5萬元、2.5萬元、1.5萬元,四至八名獎勵標準分別為0.6萬元、0.5萬元、0.4萬元、0.3萬元、0.2萬元。獲得非奧運會項目前三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3萬元、1.5萬元、0.8萬元,四至八名獎勵標準分別為0.5萬元、0.4萬元、0.3萬元、0.2萬元、0.1萬元。
第七條 參加國內大型運動會運動員個人獎勵:
(一)在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中,獲得前三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5萬元、2.5萬元、1.5萬元,獲得四至八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0.6萬元、0.5萬元、0.4萬元、0.3萬元、0.2萬元。
(二)在全國各單項錦標賽、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全國殘運會暨特奧會中,獲得前三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3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四至八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0.5萬元、0.4萬元、0.3萬元、0.2萬元、0.1萬元。
第八條 參加自治區大型運動會運動員個人獎勵:
(一)在自治區運動會、自治區殘運會暨特奧會中,獲得前三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1.5萬元、1萬元、0.5萬元,獲得四至八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0.1萬元、0.08萬元、0.06萬元、0.04萬元、0.02萬元。在自治區運動會中創破紀錄、成績達到國家一級運動員及以上水平的,追加獎勵0.2萬元。
(二)在自治區青少年錦標賽中,獲得前三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0.3萬元、0.2萬元、0.1萬元,獲得四至八名的運動員獎勵標準分別為0.05萬元、0.04萬元、0.03萬元、0.02萬元、0.01萬元。
第九條 參加全國、自治區大型運動會集體項目(足球、籃球、排球)獎勵:
(一)在全國各單項錦標賽、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全國殘運會暨特奧會比賽中,獲得前三名的集體獎勵標準分別為12萬元、6萬元、3萬元,獲得四至八名的集體獎勵標準分別為2萬元、1.5萬元、1萬元、0.8萬元、0.6萬元。
(二)在自治區運動會、自治區殘運會暨特奧會比賽中,獲得前三名的集體獎勵標準分別為6萬元、3萬元、2萬元,獲得四至八名的集體獎勵標準分別為1萬元、0.8萬元、0.6萬元、0.4萬元、0.2萬元。
(三)在自治區青少年錦標賽中,獲得前三名的集體獎勵標準分別為3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四至八名的運動員集體獎勵標準分別為0.5萬元、0.4萬元、0.3萬元、0.2萬元、0.1萬元。
(四)獲得集體獎勵的隊伍,領隊、教練員按照主力隊員和非主力隊員為每名運動員制定獎勵標準分配獎金。
第十條 參加自治區大型運動會其他集體項目、團體項目(包括個人項目團體賽)在自治區運動會、殘運會暨特奧會、青少年錦標賽中取得相應成績的,4人以下項目(含4人)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個人項目獎勵標準,對每人分別予以獎勵;4人以上項目按照本辦法第九條集體項目獎勵標準的 50%獎勵。
第十一條 參加自治區運動會、殘運會暨特奧會、青少年錦標賽獲得相應成績的教練員獎勵標準與運動員(隊)的獎勵標準相同。其中現任主管教練員、原輸送教練員成績獎的分配標準為:
(一)培訓運動員(隊)時間不滿一年的,其現任主管教練員的獎金為該運動員(隊)獎金總額的30%,原輸送教練員的獎金為該運動員獎金總額的70%;
(二)培訓運動員(隊)時間滿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其現任主管教練員的獎金為該運動員(隊)獎金總額的60%,原輸送教練員的獎金為該運動員獎金總額的40%;
(三)培訓運動員(隊)時間滿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其現任主管教練員的獎金為該運動員(隊)獎金總額的80%,原輸送教練員的獎金為該運動員獎金總額的20%;
(四)培訓運動員(隊)時間滿三年以上的,其現任主管教練員的獎金為該運動員(隊)獎金總額的100%。
(五)輸送運動員以巴州業余體校證明認定,原輸送教練員限定一名。
第十二條 在自治區運動會中創破紀錄、成績達到國家一級運動員及以上水平(賽會認定)追加獎勵的,該教練員的獎勵以所培訓的運動員獎金總額為基數同等標準獎勵。
第十三條 符合自治區體育局頒布的《教練員管理辦法》規定的助理教練員,依據上述培訓時間,按主管教練員獎勵標準的60%計發獎金(含集體項目)。以上助理教練員限定一名。
第十四條 在自治區運動會、殘運會暨特奧會中獲得名次的運動員(隊),按照運動員(隊)所獲獎金總額的30%,用于獎勵為該運動員(隊)取得優異成績做出突出貢獻的陪練運動員、領隊、醫務、體能教練、科研等有關人員。每人獎金額度均不得超過運動員個人單項最高獎勵標準。
第十五條 為鼓勵基層單位培養和輸送高水平競技體育后備人才,調動廣大基層教練員的訓練積極性,對在比賽中獲得名次的巴州運動員(隊),按照該運動員(隊)獎金總額的20%計發原基層輸送單位追蹤獎。
第十六條 為鼓勵運動員在自治區運動會、殘運會暨特奧會比賽中,頑強拼搏,勇攀高峰,在努力爭創優異成績的同時重視精神文明建設,發揚良好的道德風尚。根據大會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對被評為體育道德風尚獎的先進集體,獎勵2000元,先進個人獎勵500元。
第十七條 運動員、教練員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風、遵紀守法等方面造成惡劣影響的,違反賽紀賽規受到處分的,由體育行政部門酌情扣減直至取消獎金。
第十八條 本辦法獲獎名次以相關賽事組委會公布成績為準。在自治區運動會中創破紀錄、達到國家一級及以上水平的運動員成績,按參賽運動會的秩序冊、成績冊和《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予以確定。
第十九條 運動員在一次比賽中,在同一項目上多次創破紀錄的,按最高一項紀錄和相應的獎勵標準計獎。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文物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