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和依據 | ||
序號 | 檢查事項 | 依 據 |
1 | 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查。 | 【規章】《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或者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抽測; ?。ǘ┫驒z測機構、委托方、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對檢測人員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進行檢查; ?。ㄋ模┎殚?、復制有關檢測數據、影像資料、報告、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ㄎ澹┙M織實施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試驗; ?。┓?、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
2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的檢查。 | 【規章】《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6年1月26日建設部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3 | 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的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條: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發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
4 | 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4號公布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鐵路、水利、電力、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 【法規】《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2021年7月19日國務院令第744號發布)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h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數據信息庫,并與應急管理、地震等部門實時共享數據。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建設工程抗震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對建設工程或者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三)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建設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資料;(四)對抗震結構材料、構件和隔震減震裝置實施抽樣檢測;(五)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施工現場;(六)發現可能影響抗震質量的問題時,責令相關單位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 【規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6年1月27日建設部令148號發布,2015年1月22日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正)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的監督管理,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執行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村鎮建設抗震設防進行指導和監督。 |
5 | 對消防設計審查和驗收的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規章】《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公布,根據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修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第十五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七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制度。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分類管理。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
6 | 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資質實施及市場行為的檢查。 | 【規章】《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ǘ┻M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
7 | 對注冊建造師注冊、執業情況的檢查。 | 【規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12月28日修訂建設部令第153號公布,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 ?。ǘ┮蟊粰z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ㄋ模┘m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范的行為。 |
8 | 對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的檢查。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年建設部令第150號發布,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2020年住建部令第50號修正)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人員提供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人員; ?。ㄋ模┘m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辦法的行為。 |
9 | 對工程發承包計價和工程造價咨詢行為的檢查。 | 【規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3月22日建設部令第149號發布,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修正)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規章】《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對建筑工程發承包計價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的核查,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二)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三)要求改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
10 | 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紅色物業推進情況、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制落實情況、物業費收支公開。 | 【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04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三次修正,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2017年5月27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法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業管理辦法》(于2018年8月24日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
11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檢查。經紀機構備案情況、相關信息公示情況、經紀合同簽訂情況、人員上崗情況和執業資格情況。 | 【規章】《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公布,根據2016年3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修正,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
12 | 對房地產企業資質實施及市場行為的檢查。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對自治區住建廳審批通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 【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訂))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章】《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22年3月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
13 | 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的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開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 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613號公布,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 根據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3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
14 | 對城市供水檢查。 | 【法規】《城市供水條例》(1994年7月19日國務院令第158號公布,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3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26號)第二次修正,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規章】《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200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6號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檢查和督察制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 ?。ǘ┧|進行抽樣檢測; ?。ㄈ┎殚?、復制相關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ㄋ模┮蟊粰z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ㄎ澹┘m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
15 |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單位檢查。 | 【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0月2日國務院令第641號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規章】《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發布,根據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6號修正) 第十八條第一款: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ㄈ┎殚?、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ㄋ模┮蟊槐O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
16 | 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的檢查。 | 【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建設部令第157號發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所在地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
17 | 對城鎮燃氣經營者的檢查。 | 【法規】《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1年10月19日國務院令第583號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
18 | 對城市供熱企業的檢查。 | 【規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熱供水供氣管理辦法》(2006年11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2號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城市供熱、水、氣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城市供熱、水、氣的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熱、水、氣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機構承擔。 |
19 | 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法規】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 2001年5月26日) 13、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指導工作和監督檢查工作。 |
20 | 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0年9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4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四條: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維護;單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單位負責維護;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資者或使用者負責維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
21 | 對城市建設中貫徹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和執行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情況;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和工程技術措施的情況以及應急搶修方案制定和落實的監督檢查。 |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00年9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4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一)城市建設中貫徹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和執行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情況;(二)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和工程技術措施的情況;(三)重要經濟目標應急搶險搶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四)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