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建房【2018】7號 簽發:吐爾遜·哈德
關于深入開展房地產開發和中介市場
專項整治的通知
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局,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
為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根據自治區《關于深入開展自治區房地產開發和中介市場專項整治的通知》(新建房函〔2018〕8號),結合實際,現就深入開展房地產開發和中介市場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整治重點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1、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
2、通過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3、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4、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以認購、預定、排號、排卡、入會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財、保險等名義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購房款等費用;
5、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6、銷售現場未及時更新房屋銷售狀態,發布虛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7、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8、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
9、未通過商品房銷售管理系統網簽商品房預定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
10、商業、辦公、工業研發等用途的商品房項目按居住使用功能進行虛假宣傳;
11、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二)房地產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1、發布虛假房源、不實價格信息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
2、捏造散布漲價信息、賺取房屋交易差價;
3、中介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未查看房屋及權屬證書、委托人身份證明材料;
4、未將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告知購房人,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5、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證、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捆綁收費;
6、侵占或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7、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到所在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8、非法向他人提供或泄露個人信息;
9、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二、專項整治安排
專項整治工作貫穿2018年全年,以各縣市(開發區)自查自糾為主,分別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報送州住建局房地產市場監管科,一并填報《房地產開發和中介市場專項整治匯總表》(見附件)。州住建局房地產市場監管科將適時組織對各縣市(開發區)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查,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三、專項整治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結合往年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我州依法依規查處了一批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存在的突出問題,并對部分典型案例進行了曝光,取得了較好效果,但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仍有發生,特別是個別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違規經營行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對此,各縣市(開發區)要緊緊圍繞整治重點,立足工作實際,將專項整治作為一項常態化工作,列入每年度的工作計劃,細化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不斷鞏固和擴大專項整治成果,推動全州房地產市場秩序持續穩定好轉。
(二)精心部署,密切配合。專項整治是一項系統性工作,涉及政府工作多個方面及各相關部門。各縣市(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作為牽頭部門必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房地產市場監管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細化明確職責分工,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健全落實各負其責、信息共享、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嚴防管理漏洞。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加快設立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建立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對專項整治排查、群眾舉報投訴等發現的案件線索進行梳理,及時予以查處或向有關部門通報處理。
(三)標本兼治,長效管理。各縣市(開發區)要通過下發整改通知書、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約談企業負責人、資質資格重點審查、暫停直至取消網上簽約權限等手段,嚴肅處理專項整治中發現存在問題的企業。對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從嚴懲處并予以曝光,真正起到警示作用;對發現的共性問題,深刻剖析原因,提出相應對策。要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法律法規、業務知識、職業操守普及教育,增強其依法開發、依法經營意識;注重專項整治成果的轉化運用,探索創新房地產市場監管機制,綜合利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廣泛調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全面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聯 系 人:尚慶旭
聯系電話:0996-2613533
郵 箱:892695244@qq.con
附件:房地產開發和中介市場專項整治匯總表
巴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5月21日
附件
房地產開發和中介市場專項整治匯總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時間:
地州 |
全面檢查情況 |
查處整治情況 |
完善措施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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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次數(次) |
受理投訴舉報件數(件) |
巡查在售樓盤數量(個) |
巡查中介機構門店數量(家) |
發現的主要問題(對照整治重點分類) |
查處開發企業數量(家) |
查處中介機構數量(家) |
查處從業人員數量(個) |
限期完善備案手續的中介機構數量(家) |
曝光典型案例數量(件) |
出臺房地產市場監管措施情況(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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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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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州XX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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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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