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全區各級國家機關實施政府購買法律服務行為,落實全面依法治疆,改善法律服務供給,促進依法行政,推進自治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司法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全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新疆時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和司法部相關文件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新疆工作總目標,以推進全面依法治疆為目標,圍繞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加快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新疆、平安新疆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和有力法治保障。
二、法律服務概念及購買
公共法律服務是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為滿足各類主體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設施、服務產品、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主要包括法治宣傳教育、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法律顧問、調解、仲裁、司法鑒定等基本服務項目。
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是指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法律服務能力并符合相關法定資格條件的服務供應商,并根據有償法律服務的數量、質量、種類、范圍等合同約定事項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三、法律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一)購買主體。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購買主體是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主要指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法律服務的,參照國家機關執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不作為購買主體。
購買主體可以結合購買法律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相應條件,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有關要求,設置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歧視性差別待遇。
(二)承接主體。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具備法律服務能力,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資格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仲裁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組織等依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法學專家等個人。
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三)承接條件。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符合條件的相應法律專業服務能力和執業資格,具有履行服務合同所必須的法律服務人員或專業技術能力。
2.依法登記設立,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范、監督制度完善,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在簽訂購買合同前的前三年內無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重大違法記錄。
3.對成立未滿三年,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符合承接主體要求的社會組織,允許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法律服務。
4.個人不得作為本單位購買法律服務的承接主體。
5.符合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購買法律服務的內容
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購買法律服務包括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以及國家機關履職所需的輔助性法律服務。購買法律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其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下列法律服務事項可以依法納入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指導性目錄(詳見附件):
(一)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主要是政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基層依法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委托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社會力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務,包括:法律援助服務;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服務;村(居)法律顧問服務;法治宣傳教育服務;人民調解服務;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網絡、實體平臺法律咨詢服務;公益性律師調解、律師代理申訴、律師化解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服務;公益性公證、司法鑒定服務;仲裁委員會參與基層糾紛解決服務;等等。
(二)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法律服務。主要是政府委托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社會力量提供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及其他輔助性法律服務,包括:參與重大決策、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與法律法規規章、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論證;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合同;參與處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參與法治建設相關調研、培訓、督察等工作;為行政活動辦理合同證明、權利確認、保全證據、現場監督等公證;等等。
實施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部門(單位)負責將符合規定的法律服務事項納入本部門(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按程序及時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五、購買法律服務的原則
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預算約束、以事定費。購買的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應按立足需求、突出公益的原則開展,綜合考慮支付能力和市場價格,所需資金應當在年度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并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組織實施。
(二)專業優勢、公開擇優。根據購買服務事項及法律服務市場狀況、承接主體服務能力、專業技術力量和社會信用狀況等因素,通過公平公開、全面考察、綜合評定等方式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三)誠實信用、講求績效。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均應當誠實守信,遵守政務誠信和行業誠信。購買服務項目實行履約管理,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實現經費支出的社會效益最大化。
六、購買法律服務的程序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組織實施購買活動。
(一)編制目錄。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購買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指導性目錄的內容,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單位)實際需要,將適合向社會購買的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納入本地區或本部門(單位)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依法予以公開。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法律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購買服務。
(二)編制預算。購買主體根據公眾的法律服務需求、政府財力保障水平、本部門履職需要,科學擬定購買項目,合理測算購買資金,在本單位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法律服務項目所需資金,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各級國家機關購買法律服務的支出應當符合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三)組織購買。購買主體應當綜合考慮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公平擇優的原則,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適當采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并參照所在區域同類法律服務市場收費標準合理確定政府購買價格。購買服務的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要求。
(四)簽訂合同。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簽訂的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書面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期限、服務標準、服務費用及費用結算方式、服務績效目標、項目臺賬管理、雙方權利義務、變更約定、保密責任和違約責任等內容。簽訂的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購買法律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三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五)履行合同。購買主體應當加強對購買法律服務項目的履約管理,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和驗收評估,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接主體支付服務費用。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規范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法律服務,并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
七、購買法律服務的費用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提供的法律服務費用。相關費用標準可以依據國務院或自治區制定的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基層法律服務等政府指導價和收費管理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約定;對沒有政府指導價的服務費用,可以遵循市場規律協商收費或參考行業收費指引和其他有關規定協商確定。費用標準應當綜合考慮法律服務行業收費管理制度、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有利于調動承接主體積極性等因素合理確定。
八、購買法律服務的監督管理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監察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加強本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法律服務項目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本級政府購買法律服務預算的審核、經費安排和監督管理。可以根據需要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法律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積極推動各相關部門將符合條件的法律服務事項納入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服務,行業協會商會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等社會力量,依法依規有序參與各級國家機關購買法律服務供給,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研究完善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購買法律服務質量標準,促進提高法律服務水平。
附件: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指導性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