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司法廳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健全完善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答記者問
2022年9月,依據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健全完善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自治區司法廳有關負責人就《實施意見》相關政策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請介紹一下什么是政府購買法律服務?
答:依據《政府采購法》、財政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司法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是指: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法律服務能力并符合相關法定資格條件的服務供應商,并根據有償法律服務的數量、質量、種類、范圍等合同約定事項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問:請介紹一下《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實施意見》主要定義了法律服務概念及范圍,根據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有關規定,明確了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購買原則、購買程序、承接條件、經費來源、監督管理等事項。對購買機制、形式、范圍和內容等有了較為全面、切合實際的頂層設計。附件《指導性目錄》則按照有關規定,主要劃分為一級目錄(2大項,包括社會管理性服務事項、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二級目錄(3項,包括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法律服務)、三級目錄(34個小項),基本涵蓋了全區各級國家機關需要通過市場化方式購買的法律服務事項。主要包括了法治宣傳教育、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法律顧問、調解、仲裁、司法鑒定等方面的服務事項。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實施意見》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公共法律服務不僅是衡量各級國家機關法治建設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指標,也是衡量其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否達到基本要求的一項長期任務。建立并推行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對于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和職能轉變,提高法律服務供給能力和服務質量、服務效率,激發法律服務業發展活力,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法律服務需求具有重要意義。進入新時代,隨著市場經濟的結構轉型與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各類社會矛盾凸顯,廣大人民群眾對高品質公共法律服務的需求也與日俱增。由于法律服務的訴求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很多國家機關依靠自身力量無法履行其向公眾提供法律服務的職責。在此背景下,政府作為公共法律服務事業的統籌者,需要探索通過向具備專業知識的法律工作者等社會力量,以購買服務的形式為社會公眾提供專業化、多元化的法律服務來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目前,全區政府購買律師、公證、調解等法律服務還處于初級階段,從整體上看,對政府購買法律服務還存在著認識不足,缺乏統一規定和要求,體制機制不健全,購買規模范圍較小,市場發育不充分,承接主體參與度不高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社會力量的參與積極性,影響到法律服務質效和購買服務的可持續性和穩定性。有必要制定一個規范性文件來推動各級國家機關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提升對法律服務在推進全面依法治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功能作用,強化國家機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理念,更好發揮法律服務在優化營商環境、服務保障民生、促進平安新疆和法治新疆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問:《實施意見》健全完善了哪些方面的購買法律服務機制?
答:《實施意見》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根據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政府購買法律服務作了規定。
一是實施主體。明確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購買主體,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等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法律服務的機關,參照國家機關執行。為政府購買提供法律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具備法律服務能力,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是購買類型。這主要包括兩類。第一類是政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委托律師等社會力量提供的帶有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務事項,包括法律援助服務、值班律師服務、村(居)法律顧問服務、法治宣傳教育服務等。第二類是政府履職所需法律服務事項,主要是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員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具體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
三是實施購買。《實施意見》規定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公平擇優的原則確定承接主體,參照市場收費標準合理確定政府購買價格,同時要求雙方簽訂購買法律服務書面合同,加強履約管理和績效評價。
四是指導監督。《實施意見》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加強本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法律服務項目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本級政府購買法律服務預算的審核、經費安排和監督管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引導律師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政府購買法律服務供給。
問:《實施意見》所稱的法律服務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有哪些?
答:(一)購買主體。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購買主體是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主要指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法律服務的,參照國家機關執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不作為購買主體。(二)承接主體。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具備法律服務能力,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資格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仲裁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組織等依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法學專家等個人。(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問:國家機關實施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如何支付費用?
答:購買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提供的法律服務費用。相關費用標準可以依據國務院或自治區制定的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基層法律服務等政府指導價和收費管理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約定;對沒有政府指導價的服務費用,可以遵循市場規律協商收費或參考行業收費指引和其他有關規定協商確定。費用標準應當綜合考慮法律服務行業收費管理制度、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有利于調動承接主體積極性等因素合理確定。